在警察调查过程中增强人权保护
一个适当的辩护系统对于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维护是至关重要的。警务的本质和质量,尤其是警察进行刑事调查的方式,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维护程度的参数。因此在这一背景下我的文稿将集中在关于刑事警务调查质量的一些问题上,这是极为重要的。
我的报告主要是基于我和我的同事Piet van Reenen共同撰写的并于2003年10月发表的后共产主义社会警务;警民暴力,民主警务与人权这本书的。这一研究包含了不同国家警察的比较:包括俄罗斯,立陶宛,波兰,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它还包含了对蒙古调查实践的一项研究,我会主要利用这一研究的发现。
以人权和在刑事审判系统中对人权所作出的努力为重点,中国社会,刑事审判系统和警察都很明显地进入了某种转变阶段。在此报告中我将讨论一些与从如上所提到的后共产主义社会所获得的经验相关的话题。我将在此证明改善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个要点是要将这一问题放在某种更广泛的背景下并且要利用一些后共产主义社会的经验。
后共产主义社会警务的一些特征
后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合法性,或者说警务合法性成问题的本质。警察仍然被许多人怀疑为过去压制政策的残余物,那时警察是国家和共产党的公仆并且被这样认为。自1989年以后许多从前的共产主义社会在现阶段已经从压制发展成一个更民主和可能以人权为导向的警务类型,警察和民众都不确定应该对新警察如何期待,或者更准确地说,对于到底什么构成了警察的法定职能存在不确定性。随着人们在新的经济和政治环境下感受新的自由,警察在许多方面的介入都更容易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并且容易导致反抗。
在这些已经走向民主政治格局的后共产主义社会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警察不再服务于共产国家和政党,而是至少在原则上象法律章程一样对于司法部门负责,它可以是或不是法律规则的更加独立的观察员而过去则是这样,更不是共产国家和政党意志的执行者。
在对立陶宛和俄罗斯的国家研究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士气严重受挫的普通士兵感觉深深地孤立于大社会中(缺乏信任/还缺乏来自公众的协作)并且不被司法部门和代理人信任。这些孤立和不信任的感觉被警察运作的工作环境所强化,特定地(i)非常低的工资(ii)可怜的装备(iii)几乎没有或不充足的培训(iv)有限的交通工具(车和汽油)。
由于可怜的工作条件很多警官在几年之后就寻找机会离开警察局去私营部门。在当前情况下这意味着由于劳动力的士气严重受挫改善日常警察服务质量的机会可能是有些难以捉摸的。
从后共产主义社会的经验中所得到的教训
在此报告中我将尤其集中在国家比较研究中与我们今天的主题,机会与障碍民主与人权为导向的警务,相关的结论和含义上。
来自于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和国际大赦(Amnesty International)等组织的研究倾向于强调免于惩罚问题的重要性,将它既看作是警察违反人权的起因又认为结束免于惩罚是提高警察对人权尊重的重要的,如果不是最重要的,改善手段。
尤其在从独裁和压制政体向民主政制转型的社会中,对于官员相关罪行的定罪可被认为具有相当重要的象征意义,它向公众指出警察并不“高于法律”而是社会的一部分并且向其他人一样屈从于法律准则。在从独裁国家转向一个制度是依据民主原则和法律准则运作的国家的过程中重要的是,当转变至某一状态时公民不再感觉在这样一个从本质上来说无所不能的并且在其中人们无法真正改变可能的权力滥用的国家面前无能为力。
我们的国家研究显示对于警察坚持人权标准免于处罚的影响力是很难建立的。尽管只有相对较低数量的刑事定罪波兰看起来有低数量的严重警察暴力并且几乎没有拷打,然而相反的情况是在俄罗斯,即高数量的刑事定罪—至少足以对一个流行的观念排除疑问即在俄罗斯警察滥用权力近乎全部免于处罚—但是仍然相当可观的警察滥用权力甚至拷打。
我们的研究发现建议单独强调结束免于处罚作为处理全部警察违反人权的万能药可能在中长期几乎无法改善这种状况。关于结束免于处罚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涉及到现实警务中对于滥用权力的警官确保刑事定罪上的困难。在我们的书中我们对这一点投入了可观的注意力。然而当前对于在现代西方社会中警察投诉过程的机能的认识指出了刑事起诉威胁的影响力对于控制警察违反人权的限度。在东欧背景下,这意味着它的影响会被减小,一旦最初严重的制度化的警察滥用权力得到控制并且不再被警察,政府和社会认为是有理由的和可宽恕的。一个关键原因是警官们会开发出反策略来减少可能被刑事定罪的风险:在此背景下我不能进一步阐述这一观点。
警务调查的专业
我在这里要辩论的一个对于改善犯罪嫌疑人权力至关重要的观念是警察的专业化。在西方社会这一观念往往是以很多方式应用,不必要围绕着强调民主与人权方式的警务并且实际上这一观念经常仅仅是用来强调在确保刑事定罪上的更高的效率和有效性。在这一方面有几个关键领域我希望在中国的背景下有所改变或改善以便在民主尤其是人权为导向的警务水平提高上产生最大的回报。
i)在获取技术证据上增加重视
传统上共产主义社会的警察倾向于依赖口供和审讯的刑事情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与警方合作就会倾向于依赖强制手段。现代警力主要倾向于寻求技术证据:例如近些年基因技术开始增加使用,这些技术不仅能增强提供建立犯罪嫌疑人罪行的重要起始点,而且也更加显示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无辜。例如在法国法官们在过去一些年里越来越开始依赖技术证据,而不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提供的供词。
ii)培训警官使用现代审讯技术
现代警力提供特殊课程,在这些课程中(新)警探们被教授如何准备会谈计划,如何使用不同的策略和技术来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自愿”的信息。在这方面装备越好的警官就越不会感觉需要使用虐待的审讯技术。
iii)废除犯罪侦探目标
作为旧式共产主义思维的残余物犯罪侦探目标和对个人与组织层次上设定的配额应当被废除。这些系统是:
- 由管理层操纵和滥用且对个体警官不公正
- 有助于启发警察心理状态并且在法律规则方面构成思考障碍的和处理问题而没有在正规的刑事审判系统范围内就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上作出思考。
- 尤其相关于刑事调查,有益于非法审判实践,特别是在犯罪率高的国家
iv)预知的自行决断权
警察使用预知的自行决断权(警告或非正式冲突解决方案)是可接受的警务手段(当前的问题:许多国家现在没有法律基础且有武断的风险尤其是如果决断权是用来索取或接受贿赂;我不确定中国在这一方面是什么情况)。
v)警务优先级的设定
对于哪些方面的警务调查比其它方面的更重要必须做出决定,哪些活动最重要哪些次之:警察不能做每件事;必须设定优先级经常被忽视,它也经常会在西方和后共产主义社会的政治舞台和思想上关于警察应该做什么被忽视。
vi)警察权利
警察权利在后共产主义社会是经常被期望的(例如当警官被控告做错事时,或在社会保障上例如当受伤或警车被毁坏时必须自己支付)。如果警察从人权原则上考虑保证和运作那么警察也会感觉它们的权利被严重剥夺。
vii)改善警务管理质量
对于警力的管理技巧在后共产主义社会经常是非常的不足。在这一背景下尤其相关的是努力提高警务管理质量;整体规范和更新的管理技巧除了那些还经常表现为管理方法特征的等级和军事化的思想(胡萝卜和大棒方式)。
所有如上领域的改进—作为改善警务调查质量和警察专业化的整体努力的一部分—在提高犯罪嫌疑人权力水平上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会提高警务的质量并带来其它方面的好处如警察合法性的提高和警务的民主与人权特色,即使政治环境达不到西方民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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