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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

武警法提请人大审议 明确执行安保任务九大范围

来源:新华网 新京报 作者:周婷玉、李宁 发布时间:2009-04-21 07:38:04 浏览次数: 【字体:

 

  昨日(20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明确规定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九大范围。

    同时,草案规定,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最高指挥员出示武警有效证件,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据了解,我国武警部队主要由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四支警种组成,总员额现为68万人。

  为了使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有效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首次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可以采取的措施.

   草案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部署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可以对进出警戒区域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对按照规定不允许进出的,予以阻止,对强行进出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对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协助执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等。

    草案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发现有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被通缉在案、携带违禁和违法物品以及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同时,草案规定,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需要,经出示人民武装警察有效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最高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有效证件,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此外,草案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武警任务范围

    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工厂、仓库和重要水源地、水利工程以及重要通信枢纽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

    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卫

    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

    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

    参加处置社会安全事件

    参加处置恐怖袭击事件

    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

  拟允许在巡逻中盘查嫌疑人

  4月20日,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涉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立法。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吴双战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草案以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为依据,系统总结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能的实践经验,适应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现实需要,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和指挥、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范围和职责、义务和权利、保障措施、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加强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草案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体制。

  草案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范围: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工厂、仓库和重要水源地、水利工程以及重要通信枢纽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卫;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等9类安全保卫任务。

  草案还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的6项职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可以对进出警戒区域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对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发现有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被通缉在案、携带违禁和违法物品以及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需要,经出示人民武装警察有效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最高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有效证件,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黄庆畅、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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