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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

卜安淳:警察强力必须法定

来源:jspi.cn 作者:卜安淳 发布时间:2009-03-27 16:12:53 浏览次数: 【字体:

 

据说,警察机构是最早的国家机器之一种,甚至是国家政权形式存在与否的象征物之一。警察机构作为国家政权之存在体现,主要彰显的是国家政权的强力方面。上世纪后半期,中国社会习惯于将国家政权的强力方面的功能称为专政功能,并认为警察(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专政工具,是国家统治者的专政机器。

我不认为警察必然具有国家政权的专政功能,更不认为警察是政权掌控者或国家治理者的专政机器、专政工具,甚至不认为警察必然需要受制于政权掌控者或国家治理者,但我不否认警察是社会的强力部门。从人类社会之历史来看,警察更多地担当维护社会上层机构的安全和社会上层人物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从人类社会之要求来看,警察应当承担起维护全社会所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只要是从事维护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警察无论作为个体还是作为群体都必须拥有强力。

警察的职责不应该是维护治秩序(社会治理秩序的维护需要所有法制部门发挥功能)。警察的职责应该是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一般所说的国家强力部门,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军队,主要针对外敌的入侵;二是维护国内政局稳定的内卫部队,我国目前称之为武装警察,主要针对群体性暴乱和叛乱;三是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警察,主要针对各种侵犯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谓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公民”应该包括从基层民众到高层官员的所有公民的个体和群体;“安全”应该包括生活中、工作中的全方位各层面的生命财产安全。警察对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包括通过事先、事中和事后的各项工作使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不致发生、得到控制或得以补救。警察要承担这样的安全维护职责,当然需要强力,包括作为后盾的强力和作为工具及手段的强力。我们习惯于称公检法司等机构为强力机构,主要是源于这些机构可以拥有警察或可以动用警察之强力。

警察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人类社会的安全需要,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安全工作社会化分工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产物。在法治要求渐趋严格的今天,警察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既是法制所确定的警察职责,又必须由法制确定严格的工作程序。但现实中法制的严格并不就意味着警察职责的明确及其工作程序的合理。从今天的中国社会来看,警察职责的定位常常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及文化因素的牵扯而不能恰当,甚至不能完全由法确定。这一点,我们从《警察法》所规定的警察职责和政治人物所要求的警察职责之间的差异可以有所窥见。另一方面,警察工作程序一向不够严格、不够合理,有许多需要调整改善的方面,这当然也无须讳言。我以为这其中亟需改变的一项就是警察强力运用的不合理。

如前所议,无论认为警察是国家政权之专政机器、专政工具,还是仅认为警察之职责在于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不否认警察需要强力,都不否认警察是人类社会的强力部门。这就是说,警察拥有强力且必须施展其强力,在理论上是没有异议的。但在中国社会,共和国时代开始,尽管政治理论上强调警察(公安)的专政功能,但现实工作中却一直要求警察避免展现其强力。执政党对警察的要求是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爱人民。警察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必须亲民爱民,不以暴力对民,甚至当民以暴力对待警察时,警察也必须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警察对民必须有求必应,避免冲突,避不开时甚至会受辱或挨打,以至于警察人身安全难以保障。南京的警察发出维护警察权益的呼吁,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警察工作现实。

警察维护不了自身的安全,岂能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现实中,警察对公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是因有严格的纪律要求。这种纪律要求可能基于敌我矛盾、人民内容矛盾之类的有关理论。基于这样的理论,通常的认识是,警察的专政职能是指向敌人的,不是指向人民的。共和国建立前敌我矛盾体现于战争及战争之延伸领域,共和国建立后敌我矛盾转化呈现于犯罪活动。犯罪活动体现的是敌我矛盾,非犯罪活动中的矛盾则是人民内部矛盾。因此,警察工作的一般执法对象只是人民内部矛盾之一方,不能应用强力,必须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犯罪者则是敌我矛盾之一方,对之必须运用强力,必须严厉打击,严格专政。但是,当我们的刑事法制严格化之后,当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严格程序之后,任何人做下任何行为非经法庭宣判为犯罪者皆不能认为其为犯罪者。这样一来,司法审判前的警察工作中所有的工作对象都和一般警察执法工作中的工作对象一样,都不应当被认为是犯罪者,因而也就不能再据以认定哪一类警察工作对象为敌我矛盾之一方,哪一些警察工作对象为人民内部矛盾之一方。据此,司法审判前的警察工作只能皆不施展其强力,唯有司法审判确定了犯罪者之后,针对犯罪者的警察工作才能施展其强力。这是顺着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之理论的一种理论性分析。这种理论分析之恰当性在司法审判前即对犯罪嫌疑者施展强力的警察工作现实面前应该是相当脆弱的。

然而,尽管这种理论认识缺乏充足的合理性,现实中的警察工作深受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之理论的影响是不应该否认的。我们说对于司法审判所确定的犯罪者应该施展警察工作之强力,并不意味着警察工作应该对这样的对象施以危害其生命健康安全的暴力,只是以强力的工作使其不能逃免国家法制对其犯罪的惩罚,同时使其不能再危害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道理,对司法审判前犯罪嫌疑人施展警察之强力,亦不是警察工作对这样的对象施以危害其生命健康安全的暴力,而只是以警察之强力使其不能逃避国家司法的审判和不能再危害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使他们免受犯罪受害者的报复而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但是,我们习常听闻到情况是,在公共公开的场合对于民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警察往往会对被他们拘押的犯罪嫌疑人动手动脚,甚至暴力折磨。犯罪嫌疑人毙命于司法审判前拘押场所的事件时常出现,说明了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躲猫猫”案和陕西丹凤高中学生毙命案即是新近发生的案件。即使“躲猫猫”案的死者是同所被拘押者造孽,警察也是既没有做好以其强力使被拘押者不能再危害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也没有做好以其强力保障被拘押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工作。而丹凤高中学生之死于拘审过程之中,警察工作之强力如何施展、如何运用,就更成为必须重视、必须研究、必须解决的严重问题了。

警察工作不可回避强力,警察工作必须施展运用其强力。问题是警察工作如何施展其强力、如何运用其强力。这其中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讨论,需要系统地研究、系统地解决。我这里只强调一点:警察工作的强力施展和运用必须是法定的,必须是可见的,必须是公正的。对照前文我所说的警察的职责在于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警察行使其职权时,只要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可能受到危害,即可应用其强力制止危害或可能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警察是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维护者,危害警察安全的行为也就是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并且,警察维护生命财产安全是通过其实施各项具体的工作得以实现的,所以,每一项正常的警察工作都是有益于公民生命财产保护的,妨害正常的警察工作也就意味着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只要警察安全有可能受到危害,只要警察工作受到不正当的妨害,警察就必须应用其强力对危害行为加以制止。警察与其工作对象之间,骂不还口也许可取,打不还手决不可取。当然,警察施展运用其强力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以足以达到目的为限,既不可过量运用强力,更不可在不必要的状况下运用强力,强力不当、强力过度和滥用强力都有违警察职责,都必须被法制禁止。

公开场合打不还手,拘押场所折磨犯罪嫌疑人,这是警察强力的错位,这是相关法制的错位,必须坚决纠正!必须立即改变!警察强力必须法定,警察强力必须可见,警察强力必须公正!

卜安淳 警察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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