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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

恐怖主义的概念分析

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 作者:张家栋 发布时间:2005-04-20 17:21:13 浏览次数: 【字体:
   恐怖作为一种实现某种政治目的的手段,并不是近现代的专利,古已有之。在古代,实施恐怖暴力的权力不仅仅是在国家、政府,一些宗教、家族团体也可以“合法或合理”地拥有。近现代历史的一个特点就是:实施恐怖暴力的权力逐渐被国家所垄断,暴力活动的合法性与否也由国家或国家体系决定。在此基础上,国家这个国际社会的“主流行为体”把一切由非国家行为体实施的带有政治目的的暴力活动定义为恐怖主义,而自己从事的很多血腥行为都是合法的、符合规范的。何谓恐怖主义,其实反映了一些人或者是一些国家的认知,甚至可以认为是国家主体与其他非国家主体认识相互影响的结果。
    当然,国家可以将各种暴力活动概念化为恐怖主义活动,但是仅仅有一个或几个国家的认识并不能使自己的定义产生合乎国际法规范的效力。这种效力只能来源于国际主流社会的所谓“共同”认识和认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将恐怖活动与反恐运动视为战争,这就给予恐怖组织以国际关系行为体的法律身份,本文也就努力从这一事实出发分析恐怖主义的概念。
     一、恐怖产生于人类政治社会生活的实践过程
    “恐怖”这一概念本身并无所谓正义与非正义之分,经常被当作实施恐吓性“对外”政策的一种手段,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有效的政治工具,是强势团体与弱势团体都可能使用的方式。
    古代恐怖活动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恐怖主义,或者说不一定符合现代人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因为那时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还没有出现,现代社会行之有效的一些国际准则更没有诞生,所以我们无法具体地将“国家”有组织的暴力与恐怖活动区分开。
    近代历史的主要特点是民族观念的深入发展及其民族国家的大量建立,各民族或民族国家内部民众的民族观念逐渐加深,民众的忠诚目标渐渐稳定,为了本民族利益或为了反抗民族压迫而进行的恐怖活动逐渐上升。恐怖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工具,最早应该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
    当代恐怖主义在现象上表现为弱势团体对强势团体的反抗。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冲突是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其原因在于有着价值观念、文化背景等等差别的人都在无限制地追求有限的稀缺资源。这种稀缺资源具有非常广泛的范围:个人、团体、民族、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地位或状况,甚至还有某些人病态的幻想。一个社会,无论是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越是缺少供边缘成员向中心流动的渠道,越是缺少给予边缘成员发泄不满的途径,这种社会越容易产生恐怖主义。
    正因为此,在有些情况下,恐怖被认为是战争的继续或是另一种形式。这种认识一般源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当今世界中一些处于弱势的文明族群,往往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不对称的国际环境的剥削和制约。而在这种不对称的国际形势下,自己往往又缺少正常的斗争手段,那么在这种不对称的国际局势下使用不对称的斗争手段也是合法、合理的,恐怖主义也是其选择之一。这种认知支持着当今世界许多恐怖主义组织的思想体系。
    另一种情况是暴力革命的必然继续和结果。
    二、恐怖主义概念源于国际主流社会的认识
    社会标签理论认为,越轨者或越轨行为是人们对某些人或某些行为所产生的一种社会评价与反映;在某些人变成越轨者并持续作为越轨者而存在的过程中,被人们贴上越轨者的标签是一个关键的或重要的因素。恐怖主义也是一种越轨行为,也是社会评价的结果,恐怖主义或恐怖分子是被社会贴上不受欢迎或应该谴责标签的思想和人物。作为国家这一行为体的对立面,恐怖主义往往有明确的挑战国家行为体的动机,对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构成了挑战和威胁,并且丝毫也不愿遵守主流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
    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的认识经常千差万别,而每个社会中又有着不同的群体,每一群体都有自己的行为规则,某一社会成员违背了其所处群体的规则往往只被那个群体视为越轨者,在其他群体或社会的眼中可能有完全不同的认识。“9·11”事件在欧美社会群体中是人神共愤的越轨行为,而在部分阿拉伯人或伊斯兰教人士的眼里却成了真主力量的伟大展示。
    人们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其中有两个是被人们经常引用的:
    一是《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定义。恐怖主义可以简洁地定义为强制性恐吓,或者更全面地定义为系统地使用暗杀、伤害和破坏,或者通过威胁使用上述手段,以制造恐怖气氛,宣传某种事业,以及强迫更多的人服从于它的目标。国际恐怖主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恐怖主义。
    二是《简明不列颠全书》的解释。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和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
    从以上两个定义可以看出,国家、个人、团体都有可能是恐怖主义的主体,但是显然与国际社会日常使用的恐怖主义概念不符。恐怖是政治斗争的一个可靠而又被经常使用的手段,从理论上讲,由于国家掌握了最强大的毁灭性资源,有可能是最大的恐怖主义组织。
    但是,当代主流社会认为,不能把所有的暴力行为都定义为恐怖主义,但是每个国家都会、也都有理由从自己的立场上定义、解释恐怖主义。所以,恐怖主义的每个定义都是片面的、经不起推敲的、脆弱的、有限的,但是每个定义都是在其产生环境中适用的。
    正是因为对恐怖活动认识上的政治化倾向,要想给恐怖主义下一个标准化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但我们可以对其进行描述:恐怖主义由于国内、国际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存在而产生,它是弱者对强者的报复,其思维基础是以非理性代替理性,其攻击对象是不确定的但主要是缺少必要防卫能力的群体或是当某一群体难以防卫、疏于防卫的时候,其目的是利用公众的恐怖心理以达到某种政治目标,其行为者往往是那些因民族、种族或宗教冲突而狂热的极端主义组织及其成员。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空前统一地对美国的恐怖主义定义予以认可,甚至包括一些同情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政权的国家。但这并不能表明国际社会的认识已经统一,只能说明当前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其实是不折不扣“强者的话语”,这一话语的逻辑很少是依据于人类社会所公认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而是基于强权和利益。
    要想给恐怖主义下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定义,在手段方面难以找到恐怖活动与所谓的合法打击之间的区别,重要的是要依据活动的性质,而不是恐怖分子的身份。“恐怖主义是旨在制造恐惧或惊慌气氛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这种过于简单但是还算客观的认识是基于人道主义及和平主义的立场,不仅要求抛弃所有的多重标准,而且应该能够将不同文化背景的民族和群体统一到一个基础上来。
    三、恐怖主义在当代的兴起有着其自身的逻辑性根源
    南北关系恶化、发展中国家贫穷状态的加剧和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的内部分裂是产生恐怖主义狂热势力的三大温床。这种状况已经将世界分成了力量差距非常悬殊的几个阵营,弱势国家和民族不但在经济和技术上无法与发达国家和大国分庭抗礼,在文化和意识形态上也日益被边缘化;在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层面上,部分人享受到全球化所带来的便利,而同时相当多的人却愈益缺乏改善自身状况的手段。
    首先,恐怖手段被认为是弱者的反抗武器。
    随着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越发降低,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再度盛行,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大大减少且条件对发展中国家日益不利。由于南方国家在政治、意识形态、文化模式和经济上所受到的挫折越来越多,一种强烈的仇恨情绪渐渐生成。为了反抗强势集团的力量,或者是为了达成某种与强势力量之间的“均势”,这些“弱者”往往会倾向于选择一些不对称的方式,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恐怖主义”就成了它们独特的武器。
    当然,弱者的武器并不仅仅限于恐怖主义手段,其他方式也有可能达到其所追求的政治目的。但是,由于国内和国际层面的两极分化愈益严重,弱势群体的正常斗争手段效力很小,往往就会采用恐怖这种终极手段。选择恐怖手段同时也是弱势团体绝望的表现。
    其次,恐怖活动作为一种确立自己身份的手段。
    社会是一个互动的体系,社会或群体给予一些人的恐怖主义标签可能会被这些人接受并最终适应这种身份,恐怖组织及成员对自身身份的重视与珍惜程度往往与社会对其的关注程度成正比,从而也就产生了恐怖主义的亚文化。
    最后,恐怖有时是社会有机体所不可缺少的警报器。
    在某种程度上,国家可以从具有反抗性质的恐怖活动中得到好处。通过这些活动,包括恐怖主义活动和国家行为体的报复行动,国家至少可以重申自己的暴力使用垄断权和社会主流规范,促进社会的团结与统一。“9·11”事件促使美国人对自由、民主概念这些美国精神中的核心价值观念进行反思,美国这个极度多元化的社会又一次表现出了高度的团结和一致。
    四、总结
    恐怖主义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暴力活动,并且与战争手段一样,都是通过暴力手段使所打击的对象屈服于自己的意志。但是,恐怖活动与战争又有所不同。战争的发起者是国家这个相对强大的国际关系行为体,基本上还是以符合国际法的手段去追求政治目的,尽管这些手段往往也是恐怖的。而恐怖活动的实施者主要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要求得不到关注,其力量不足以直接打击敌方的军事目标,也就不存在以符合国际规范的方式行事的可能。
    由于恐怖活动的残忍性和不易预测性,为了对付恐怖主义,国家行为体本身也往往使用大量暴力手段,其不人道程度有时比恐怖活动毫不逊色。由于国家是当今国际体系中最强大的行为体,拥有绝对优势的暴力手段,也就有可能实施更大规模的暴力活动。
    冷战后,世界格局体现为美国一超独霸,美国进而也就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垄断了世界恐怖主义的定义权,在把自己的所谓对外公开、秘密“援助”行为解释为完全合法的同时,又把一个个国家先后戴上恐怖主义支持国的帽子。“9·11”事件后,美国更是借机统一世界恐怖主义的定义标准,把所有反对美国及其盟友利益的暴力活动都定义为恐怖主义,而对于其他国家境内反政府、反人民的暴力活动则视美国的利益关系而定。
    在历史上,许多曾经的“恐怖分子”变成了被国际社会认可的国家领袖。阿拉法特和南非的曼德拉都曾被称为恐怖主义分子,后来都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从某种程度上说,所有的国际关系行为体都是通过自己的视角去定义恐怖主义的,这一点充分反映了恐怖主义及其定义本身完全是认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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