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文化与法律思维
当法律给予亲属之间的感情更多的关注,可能法治的面孔会让我们每一个人都觉得更真实
写博士论文的时候,收集了很多“大义灭亲”的案例,觉得有点意思,就归了一下类,这些案例大致没能脱离两种基本模式。第一个模式是,自己的亲属犯了法,主人公“大义灭亲”,或检举揭发或指证犯罪。亲属不主动作证的,侦控机关还会苦口婆心地“晓之以理”,最后亲属积极配合,皆大欢喜。媒体也跟着高兴,说这是深明大义。第二个模式是儿子不争气,老子恨铁不成钢,越来越寒心,终于忍无可忍把儿子“咔嚓”了。媒体通常在表示同情之余,更多的是谆谆告诫:“大义灭亲”是法盲。显然,在媒体看来,这两种“大义灭亲”是不同的,前者代表了“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后者则代表了一种非理性的暴力,是一种“原始正义”。那看官我就纳闷儿了:怎么总觉得他们说反了呢?
“大义灭亲”这个成语出自春秋战国时代。《左传·隐公四年》:“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说的就是卫国大夫石碏为国为民,不徇私情,杀死自己儿子的故事。这个故事千百年来成为美谈,意在鼓励人们为了大我舍弃小我。这种“大义灭亲”是得到当时统治阶级肯定的,但是,老百姓似乎是反对“大义灭亲”的,特别是对于亲属之间互证犯罪的制度很反感,有识之士就不断上谏要求亲不为证。所以,自春秋以降,“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法律就绵延不绝,从秦汉到元明清,“亲亲相隐”原则被历代所遵循,亲属有罪相隐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告发亲属有罪,或者法官命令亲属作证,可能还得追究告发者或者法官的责任。那么社会到底是支持还是反对“大义灭亲”呢?读者可能看得云山雾罩,其实为君王者很清楚:石碏“大义灭亲”的前提是自己的儿子祸国(弑君),他杀儿子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这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杀得好!而强迫整个社会互证其罪、“大义灭亲”,会惹了众怒,不如“亲亲相隐”,既能维护家庭伦理道德,又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反正那些个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也不在可容隐之列——怎么也跳不出朕的手心!
但是,几千年后的今天,我们看到的却是另一种景象。一方面,石碏式的“大义灭亲”再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除了博得社会的一些同情和理解之外,该判刑的还是判刑。另一方面,亲属相容隐的制度竟然消失得一干二净,亲属也具有作证的义务,如果不作证,则被认为是为虎作伥,甚至有可能构成包庇罪。
究竟是什么造成了这种大相径庭的“大义灭亲”观?我觉得不外乎两个原因。第一,我们对刑罚的观念太僵化,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理解存在偏差。石碏式的“大义灭亲”是一种犯罪,但是它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对于横行乡里的逆子,年迈的父母忍无可忍,终于痛下杀手,这与张君的杀人可以同日而语吗?一个弱者在面对强者欺凌的时候,如果法律不能维护公正,他除了用原始手段讨得公道外,还有什么办法?对于这样的犯罪人,社会是有责任的,很多国家都是采取非常宽容的态度,尝试用“恢复性司法”来矫正社会正义,而不是严刑峻法。第二,我们对探求案件真相的渴望太强烈,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忽略了很多值得保护的社会价值。中国其实是一个很重视亲情伦理的国家,家庭和谐的观念根深蒂固。但是我们的“舆论导向”和思想教育都有意无意地把追求正义与个人感情、民族大义与个人私利尖锐地对立起来,所谓“法不容情”,如果不大义凛然地指证亲属犯罪就是与法律过不去。
据我所知,现在大多数国家包括港澳台地区都有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即允许被告人的配偶、子女或者近亲属拒绝作证。我们在赞叹人家的特免权制度先进的时候,才蓦然发现,老祖宗的“亲亲相隐”其实是很英明的。
法律不能违反基本的人性。当我们能对石碏式的“大义灭亲”进行宽容的矫正、疏导而不是严酷惩罚,当那种亲属间互证犯罪的“大义灭亲”不再成为我们的义务,当法律在追求司法公正的目的惩罚犯罪的效率之下,给予家庭关系的和谐、亲人之间的信任以及亲属之间的感情更多的关注,可能法治的面孔会让我们每一个人都觉得更真实。(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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