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袭警罪是更好地维护法律权威
多年来,立法者、执法者、专家学者一直在寻求从法律层面解决袭警问题的途径。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又有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维护警察所代表的国家权力和法律权威。
袭警事件危害严重,代表委员建议增设“袭警罪”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特巡警大队副教导员宋玉兰告诉记者:“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多,且呈急剧递增的趋势。侮辱、殴打、诬告等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案件屡屡发生,有的甚至公然暴力抗法,直接侵害民警的生命安全。”
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侵害民警案件7719起,处理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行为人11821名,其中追究刑事责任4338名。特别是2008年上海杨佳袭警案,致6死4伤,在国内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警察执法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新沂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刘丽涛认为,“袭警行为不仅是对警察生命健康的威胁损害,也是对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尊严的挑战,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挑衅和践踏。”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智慧说:“袭警事件频发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致使一些民警产生了消极思想,不敢积极行使警察职权,影响了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弱化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尊严。如果警察的威信不能保证,那么国家的公权就要遭到践踏,最终损害的也是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暴力袭警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不但增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且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许智慧表示:“民警是肩负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还带有强制性的特点。如果民警的威信不能保证,那么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如何有安全感呢?”
为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宋玉兰、刘丽涛、许智慧分别提出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以保障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大学法学系教授何悦提交“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提案;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区委常委、公安分局局长万凯建议修改《刑法》和《人民警察法》中的相关条款,完善民警执法权益保障……
增设袭警罪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在法律层面上增设袭警罪是必要的。”许智慧分析指出:“因袭警事件频发,各级公安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解决阻碍执法、暴力袭警问题,虽取得一定效果,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关于警察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逐步完善,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捍卫警察执法权威。”
“设立袭警罪,在保护执法警察安全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执法系统的良好运作。”全国政协委员何悦表示,“尽管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但仍需要增设袭警罪。因为,如果杀伤甚至杀害警察,当然要按伤害或杀人定罪,而袭警罪的设立初衷并非等到发生警察人身伤亡时才开始保护,而是从根本上就不允许任何人在警察执法时与警察有肢体冲突。简言之,无论如何,不允许对正在执法的警察动手。显然,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这层意义上的保护。”
许智慧表示:“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务行为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如果不加区别地将暴力袭警行为纳入到妨害公务罪中,就很难适应对暴力袭警这一特殊的妨害公务行为予以严厉惩治的客观需要,也难以对当前频发的暴力袭警行为予以有效的遏制。事实上,某种犯罪行为虽然可以为其他罪名所涵盖,但是出于对该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予以特别强调,并予以特别惩治的意图,在立法上将其单设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这在我国刑法典中并不少见。”
针对社会各界存在的不同意见,许智慧特别强调:“设立袭警罪,并不是扩张警察的权力,也不是单纯维护警察的权益,而是维护警察所代表的国家权力和法律权威。”作为一名基层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刘丽涛也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设立袭警罪,并非是对警察‘特殊的合法权益’予以专门保障,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更有效地保障警察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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