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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

专家建议修改枪支管理法打击仿真枪非法买卖

来源:新法制报 作者:徐小勇 发布时间:2008-01-23 21:04:00 浏览次数: 【字体:

 

    网上交易猖獗却面临取证难,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却难以量刑

    仿真枪,到了该立法的时候了

    催泪喷雾剂等警用品似乎在当前越来越“民用化”了。最近,南昌市发生多起不法分子使用催泪喷雾剂、电击棍、仿真枪从事抢劫、非法拘禁等非法活动,并且较之往年发案数呈上升趋势,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网上购买仿真枪是否能按非法买卖枪支罪诉诸刑法呢?近日,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刑学专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邓国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买卖枪支易买难管,面临取证难,《枪支管理法》到了修改的时候了。

  ■关于事件

    一团伙持仿真枪“碰瓷”抢劫

    2008年1月7日,南昌市西湖公安分局破获了一起抢劫案。

    4名广东籍男子于2007年12月12日开车来昌,以高档小车刮擦到自己车子为由,将车主骗下车进行抢劫。当晚,该团伙在南昌市施尧路成功作案一起;1月7日,4人准备再次作案时被警方抓获。警方发现,这起抢劫案较之同类案件有一个不同之处,团伙成员携带了一把制造精致的仿真枪。据警方调查了解,这个4人团伙不仅在南昌作案,而且在省外作案6起,共抢走人民币4万余元,港币2.3万余元,还有6部手机、烟酒等物品。作案屡屡得手,仿真枪“功不可没”。

    此外,近日,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批捕了几名使用催泪喷雾剂、电击棍强奸抢劫的嫌犯。一对孪生兄弟通过网购“添置”了催泪剂和电击棍等设备,然后窜至出租房相对较多的城中村,连续5次对晚上回家的单身女性实施强奸抢劫。

  ■记者调查

    仿真枪网上非法买卖猖獗

    据承办案件的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宋检察官介绍,目前,大多数警用品和仿真枪支是从网上购买的。据嫌犯交代,有很多网站可以提供这项服务,已形成相对固定的产供销渠道。可以说,网上贩枪已成一种趋势,应该引起管理部门的注意。

    记者在网上输入“仿真枪”一词,立刻查到55万项相关内容。进入“仿真枪专卖网”,记者还发现“鸡”、“狗”这些暗语,经查阅,才知道“狗”、“鸡”就是仿真枪的“网名”。价钱上用“K”则表示“千元”。据了解,目前出售的仿真枪品种繁多,有用电池的,有充二氧化碳的。价格上,“鸡”网上售价略低,一般在四五百元到2000元之间,而“狗”则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

    据宋检察官介绍,网上贩枪比较安全,买卖双方都是用虚拟的网名,对对方的真实身份一般不做核实,买方通常会在网络上留下自己的手机号、QQ号或MSN号,公布自己需要的枪支型号。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旦被发现,凭一个留在网上的联络号码,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警方说法

    “真人版CS”很少到警方备案

    随着CS(反恐精英)游戏在青少年中风靡一时,一些人开始寻找刺激,将网络中枪战游戏“搬”到现实生活中,开始成为发烧友、军品迷。此外,一些风景区为吸引游客,相继开设了枪战游戏。在一些公司推出的拓展训练业务中,同样包括诸如野战排等野外战壕打仗环节。

    记者就在南昌市青山湖游乐场亲身体验过一回CS,在这里只要花费50元,就可以身穿迷彩服,手持一把冲锋枪过一把反恐精英瘾。记者注意到,这里使用的冲锋枪为钢制,和真枪一般大小,只不过使用一种胶囊子弹,发射动力为压缩二氧化碳气体。子弹打在人身上,会感到阵痛,并出现像血迹颜色液体。

    除此之外,梅岭景区也开设了野战排游戏,在山里面玩,更加逼真刺激。他们都有CS圈子,通过QQ和自制电台组建一个群,自行选择地点玩。

    “射击场所及其活动,包括野外进行的射击活动,都要经过公安部门登记和批准。但实际情况,备案的很少。”南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位民警告诉记者。

  ■法律尴尬

    网络买卖仿真枪面临定罪难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刑学专家邓国良教授认为:“仿真枪对人体有较大威胁,而且外观逼真,一旦在犯罪过程中使用,对受害人和实施抓捕的公安民警,无论从心理上还是从身体上,都将造成严重的损伤。不管持有仿真枪是否界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网上贩枪对购买者没有限制,可能会落入不法分子之手,留下社会隐患,这是一个事实。”

    处理网上买卖仿真枪案件时,会碰到法律难题。按照法律规定,网上贩枪如果依法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最关键的证据之一就是同时找到买方和卖方,“但买卖双方都在网上交易,买方只是在网上下订单,到银行存款,到指定货运站取货,与卖方从不谋面,要同时找到两人难度很大”。

    正因为如此,在办理广东籍4男子持枪来昌抢劫案时,即使嫌犯承认自己在网上购买了仿真枪,但由于找不到卖主,该案无法按照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只能按照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而后罪的量刑明显轻于前罪——非法买卖枪支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持有枪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家观点

    建议修改《枪支管理法》

    邓国良教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买卖或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才能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或者“非法持有枪支罪”。据此,公安机关的专业鉴定部门只能对“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仿真枪进行鉴定,而对于大量具有杀伤力的以电池击发为动力的枪支不进行鉴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电池为动力的枪支将越来越多,威力越来越大,其杀伤力不小于以火药和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如果将此类仿真枪排除在‘枪支’之外,势必会使一大批电池击发式枪支流入社会,而且能逃避法律的处罚。”

    邓国良教授表示,《枪支管理法》自1996年颁布来,对体育竞技用枪、麻醉枪和民用猎枪等进行归制,12年来一直未曾修改。各种类型仿真枪的出现,有些管制在《枪支管理法》之外,应该引起全国人大重视,研究修改完善《枪支管理法》,以应对各种不同的涉枪犯罪案件,使那些有枪支之实、无枪支之名的“仿真枪”名至实归。

枪支管理法 仿真枪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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