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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洗钱问题日渐突出 洗钱行为最常用的五种形式

来源:新华网 作者:许林贵 孟娜 发布时间:2006-04-26 07:50:30 浏览次数: 【字体: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介绍,洗钱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有以下五种洗钱方式:

    其一,利用金融机构。包括:伪造商业票据;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用票据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信贷回收;利用期货、期权洗钱。

    其二,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包括:成立匿名公司,隐瞒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

    其三,通过商品交易活动。洗钱者可能会因受到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严格限制,在短期内无法方便地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但大量持有现金对犯罪组织来说是极其危险的。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也是洗钱者选择的一种方式。

    其四,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保密的限制。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法律规定“例外”的情况,披露客户的账户信息即构成犯罪。二是有宽松的金融监管,设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等匿名公司,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情况非常困难。

    其五,其他洗钱方式。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所得。

    目前,国际上洗钱手法又有新的发展。例如,利用信用卡和国际互联网,进行电子交易、网上交易等。

相关链接 新闻背景:反洗钱在中国

  中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增设洗钱罪,除毒品犯罪外,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纳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又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提高了洗钱罪的法定刑。在这个基础上,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拟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加为上游犯罪,进一步加大打击洗钱活动的力度。

    在预防监控立法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制定并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个规章,基本上确立了国内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工作原则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等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控制度。

    2004年3月,中国的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2005年4月,反洗钱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旨在通过预防和监控来有效遏制国内日益突出的洗钱活动以及走私、贩毒、贪污受贿等与洗钱有关的上游犯罪。

    在反洗钱工作体系建立方面,2004年中国建立和完善了由人民银行牵头,有23个部委参加的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制度。

    人民银行于同年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截至2005年底,该中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683份,涉及人民币1378亿元,外币10多亿美元,交易7万余笔,账户4926个。

    在国际合作方面,2005年1月,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同年10月,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在莫斯科成立,中国为创始成员国。

    近年来,中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洗钱手法日益多变。在“中行开平支行贪污洗钱案”中,许超凡、余振东等人在9年内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他们以投资的名义在境内办厂,再利用公司间的资金往来最终把犯罪所得转入他们在香港或海外的账户里。

    在成克杰受贿洗钱案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香港商人,通过空壳公司的虚假经营洗钱。

    在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中,赖昌兴等人利用地下钱庄、银行、境内贸易公司和境外洗钱集团进行洗钱。此案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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