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萌很可爱”也是潜在危险源 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记者马知遥 吴文诩)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内容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一些不文明、不规范饲养带来的伤人、惊人等纠纷现象时有发生。为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饲养动物,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旨在培养饲养人和管理人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养犬有责、养犬负责的意识和习惯,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以避免致损事件发生。
在一则典型案例中,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赔偿。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徐某某损失30197.65元。
饲养了禁止饲养犬只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饲养人违反规定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犬类,当该犬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逗弄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的不是禁止饲养犬只,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饲养人饲养的犬只不属于禁止饲养的范围,犬只饲养行为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此种情形下犬只咬伤他人,饲养人原则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不合法、不文明养犬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介绍,“要立足预防违法,防止危害后果发生,促进动物管理规范的落地落实,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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