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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专家:“电信诈骗”提法应当修正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10-23 12:28:49 浏览次数: 【字体:

 

   笔者认为,将“利用通讯信息技术和手段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称为“电信诈骗”的提法应当修正,建议将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定义为 “通讯信息诈骗”较为妥当。

    电信网络诈骗起源于20世纪末的我国台湾地区,最初是台湾当地的诈骗分子采用刮刮乐、六合彩等形式实施诈骗,之后借助电信网络实施诈骗,进而演化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

    2003年前后,迫于台湾地区的严打态势,这种“台湾式诈骗”通过福建省传入我国大陆地区,并在全国范围内蔓延。

    2004年前后,一些学者根据此类诈骗中运用手机短信实施诈骗的特点,一度称之为“手机短信诈骗”。

    2008年,福建政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将此类案件定性为虚假信息诈骗,并规定了此类案件的三个特征:一是借助电话、互联网等通讯工具,向不特定的人群发送虚假信息;二是诈骗分子和受害人没有直接的接触;三是诈骗数额较大。

    2009年,公安部为了便于各方交流,增进各方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协作,将此类案件定性为电信诈骗案件。从此,“电信诈骗”一词成为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统一称谓。

    目前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统称为“电信网络诈骗”,如工信部、银监会、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及银监会、公安部制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均使用了“电信网络诈骗”的表述。

    笔者认为,“电信诈骗”或“电信网络诈骗”的提法都不够准确,容易引起误解。

    关于“电信”一词,国际电信联盟给出的定义是:使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的通信。按照这个定义,采用任何表示形式,包括符号、文字、声音、图像以及由这些形式组合而成的各种可视、可听或可用的信号,向一个或多个确定的接收者发送信息的过程,都称为电信。

    在我国只要一提到“电信”一词,人们马上就会联想到电信运营商及其从事的信息通信业务,如《电信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尤其应当指出的是,“电信”一词已经成为我国,乃至世界著名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企业名称,如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电信”(China Telecom)。

    事实上,以上所称的“电信诈骗”或“电信网络诈骗”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通讯、互联网等技术和工具,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准确的定义是:“利用通讯信息技术和手段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笔者建议将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定义为“通讯信息诈骗”较为妥当。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王春晖 本文系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新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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