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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犯罪组织“软暴力”明显涉黑资产披“合法”外衣

来源:法制网 作者:刘志月 胡新桥 发布时间:2013-05-31 17:36:05 浏览次数: 【字体:

 

 “犯罪组织‘软暴力’特征越来越明显,使得线索发现难,律师侦查阶段即可介入使得证人保护面临挑战,涉恶与涉黑资产边界模糊。”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夏德鹏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基层一线打黑工作面临新挑战。

  数据显示,2006年至今,十堰市公安局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7个,打击处理247人,其中3人被判处死刑,缴获各类涉案枪支14支,收缴涉黑资产1000余万元;打掉恶势力团伙242个,打击处理1591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15起。

“软暴力”特征日趋明显

  按照我国刑法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团伙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暴力、危害性4个特征。即团伙有“老大”、有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有一定数量追随人员、有组织纪律约束(比如不准吸毒、不准在外乱搞事);可以拿出钱维系组织发展壮大,对被打击处理团伙成员可以“照顾”到位;通过暴力手段达到组织“扬名立万”的效果;对某些行业或区域的控制,主要是实现经济目的。

  2012年,十堰市公安局在该市张湾区打掉郧西县杨勇黑社会性质团伙开设的赌场,抓获38名犯罪嫌疑人。

  “以杨勇为首的涉黑团伙,利用强势地位,采取摆场示威、威胁等方式或恶意参与竞拍,或强行入股,或受人雇请干扰正常的经营等。”夏德鹏说。警方查明,2010年,杨勇等人意欲入股郧西县某房地产商住楼项目,就是通过在该房地产公司老总办公室摆场子示威获得的入股权。

  “现在,聪明点的‘黑老大’都转到幕后了,而且团伙一般不会再用砍砍杀杀这种‘硬暴力’,改用不动声色地威胁乃至‘好言相劝’达到控制目的。”夏德鹏说。

证人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新刑诉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介入权,可以复印全部案件卷宗。这条规定让夏德鹏有点“不适应”。他认为,这会对被害人证词的采录带来困难。

  “很多被害人担心遭到犯罪嫌疑人出狱后打击报复,一般不愿出庭作证或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证词。侦查阶段律师全面介入,有可能将证人证言等内容透露给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使得更多证人不愿提供证言。”夏德鹏忧虑地说,现阶段还没有较好的方式约束律师信息透露范围和程度。

  此外,律师介入侦查,还会影响当前打黑工作中普遍使用的“异地关押”等措施的效果。

  2006年,湖北省公安厅异地用警,派十堰市公安局专案组打掉该省仙桃市刘烈勇涉黑团伙,为了保证审讯效果,将刘烈勇异地关押在郧县。“律师介入后,犯罪嫌疑人对外界的信息了如指掌,使得异地关押、化名关押等措施的效果减半。”夏德鹏说。

专业队伍实施有效打击

  随着打黑工作的持续开展,一些犯罪团伙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作为定罪量刑重要考量的涉黑资产逐渐穿上“合法”外衣。

  2008年,十堰市公安局打掉丹江口郭显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据介绍,2004年11月至2006年1月,郭显道开设赌场期间累计获赃款503万余元,赃款主要投入十堰市神驰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和扩建。

  “我们认为,郭显道经营公司所得仍应认定为涉黑资产。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尚未明确。”夏德鹏认为,公安机关加大专业打黑队伍建设,才能适应新刑诉法施行带来的诸多新挑战。

  据介绍,目前,十堰市公安局已成立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建成打黑除恶工作基地,实行半封闭办案,有效排除了外界干扰。

  “有了专业研究黑恶等有组织犯罪的机构和人员,就能长期注意团伙整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分散到各个派出所就案论案;还能在严格证据方面取得优势。”夏德鹏认为。法制网十堰(湖北)5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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