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理论>案例研究>详细内容

案例研究

新疆专家:王建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判5年完全正确

来源:天山网 作者:田山 发布时间:2012-12-13 17:39:49 浏览次数: 【字体:

 

  12月12日,新疆法学会组织我区(新疆)法律界专家:新疆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疆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连振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洪流,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瑞生,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艾尔肯·沙木沙克,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淳就“王建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进行点评。

  编造恐怖虚假信息 应依法严惩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刑法第29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一: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

  连振华说,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为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至于犯罪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气氛;有的是对社会不满,制造混乱,发泄私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有的是精神空虚无聊,借之找寻畸形乐趣,有的是为了嫁祸他人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该罪客观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地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至于编造形式可多种多样。有的采取口头方式编造、宣扬;有的通过他人向外扩散等;有的采取书面形式,如通过报纸、书刊、杂志、布告、标语、广告、信件等编造、散布;有的采用电话、录音、录像、互联网、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手段编造、扩散等等。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扰乱了社会秩序,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恐怖信息,是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能使公众为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而恐慌不安并由此产生恐怖气氛的信息。

  连振华指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首先,制造恐怖气氛,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恐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如今日有人编造、传播“世界末日”恐怖信息,有些人信以为真,大肆挥霍钱财,甚至因恐惧而犯病或自杀;其次,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营业秩序、科研教学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再次,巨额财产遭受损失,有形财产动辄以数十万元计,无形财产损失多的无法计算。

  由于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容易被相信、易引起恐慌,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所以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依法严惩。只要制造了恐怖气氛,引起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恐慌,影响生产、工作、营业、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就应当依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完全正确

  洪流说,美国“9.11”事件以后,有的人出于各种目的,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炭疽菌威胁等恐怖信息,在社会上制造一种恐怖气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了惩治这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增设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这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在社会上造成一种恐怖气氛,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其客观方面表现是:行为人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后报警,或者向社会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王建疆因感情纠葛、经济纠纷而怀恨在心,为发泄私愤,采取极端手段,编造恐怖虚假信息向民航部门和警方谎报,致使正常飞行中的民航班机中途迫降,并因此滞留五个多小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主、客观方面特征,构成此罪。

  洪流认为,审判机关审理查明王建疆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后,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是完全正确的,王建疆的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造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不仅危害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给人们造成心理上的恐慌,且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营造安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已经成为国内乃至国际上的共同目标。在我国,此类犯罪行为已为刑法所明令禁止,被告人王建疆就是一个例证!

  洪流提醒,社会上有此类心态的人员要从中吸取教训,彻底打消犯罪的念头和存在的侥幸心理,悬崖勒马!广大人民群众要保持对此类犯罪分子的高度警惕,发现犯罪行为时,要立即报案,及时制止,避免恐慌。政法机关要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震慑犯罪,稳定人心。

  王建疆行为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李瑞生认为,从刑法理论说,成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要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行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危害社会的本质就在于,它以令人可信的面目出现而被足够多人接受并感到恐怖,从而导致社会恐慌。本案被告人王建疆向民航部门谎报恐怖信息,完全符合“编造”的行为特征,符合“恐怖信息”的构成要件。

  二、行为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就是指社会秩序受到的干扰和破坏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本案被告人王建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致使飞往北京的南航CZ680次航班在兰州中川机场迫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万余元。由此,王建疆的行为已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

  三、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王建疆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了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能够对自己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责。

  四、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态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王建疆图谋报复他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主观心态是出于故意,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艾尔肯·沙木沙克认为,近年来国内屡次发生客机因恐怖信息而迫降的事件。虚假报警带来大规模航班延误和重新安检,给乘客和航空公司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引起公众恐慌,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且是对航空业人力、物力的浪费,对这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发挥法律的教育、指引作用,坚决杜绝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王建疆的行为构成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体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社会危害性极大 切不可以身试法

  徐淳说,王建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社会危害性极大,故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王建疆从重处罚,于法有据,也表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从重处罚的鲜明态度。

  近几年来,特别是近期各地如铁路、民航等部门时常接到这样的恐怖信息报警,有的出于泄私愤,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则是为了敲诈勒索钱财,这些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都依法予以严惩,以防止这样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这种严惩,告诫人们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致使飞北京航班迫降兰州机场 新疆一男子获刑5年

湖北、新疆公开宣判两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