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亲历 “5•8 ”专案的反思
王刚,男,1955年1月3日生,山东齐河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大学本科毕业,现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
1985年9月至1991年10月,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大要案侦查处工作,师从乌国庆。1991年11月至1998年10月,在公安部“国家禁毒办”缉毒组工作(任副组长)。1998年11月至2001年7月,在公安部禁毒局办公室工作。曾先后到日本国警察大学院、韩国警察学校及纳米比亚、香港等地警察学校(院)和毒品业务部门讲课和进修。2001年8月至今,公安部禁毒局兴奋剂毒品犯罪侦查处处长。
从1983年到2003年,曾多次化装成“毒贩子”打入贩毒团伙;并带队完成重要的化装暗访和侦查工作。1984年以来,曾经参与过“呼兰大侠”、“卓长仁劫机”、“5·8专案”、“厦门向台湾走私枪支”、“3·30”、“4·16”、“7·2”、“7·3”等40多起刑事和毒品的大要案的侦破工作。
“1994年10月7日,一起由境内外贩毒分子互相勾结的特大贩毒案已由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缅甸大毒枭杨茂贤因犯走私毒品罪在云南临沧县被处决。”
“杨茂良、杨茂贤兄弟二人1989年发起政变,曾一度控制果敢地区,此间他们猖狂贩毒。1994年5月8日,时任果敢县副县长的杨茂贤在进入云南境内贩毒时,被云南省公安机关抓获,后经审判被执行死刑,成为中国方面处决的第一个缅甸毒枭。”
“48岁的杨茂贤是缅甸果敢县人。自1990年7月至1994年1月,杨茂贤等一伙贩毒分子与我国境内贩毒分子互相勾结,先后九次共向我国云南境内走私海洛因211993克,其中杨茂贤个人走私42593克……”
白纸黑字。这些都是落在报纸纸页上的报道。报纸的报道大多时候当然意味着一件案子的终结。但是,王刚一直关注和保留着报界对“5·8”专案的各类相关报道。王刚知道,外界永远不会明白隐在“境内外贩毒分子互相勾结”字面后边的痛到底是怎样的痛……
“境内外贩毒分子
内外勾结”之痛
“5·8”专案真正的案发还得从1994年2月初说起,昆明市公安局缉毒大队在侦办一起贩毒案件时,所抓获的毒贩交代:海洛因是缅甸果敢同盟军果敢县副县长杨某的,他们出境到杨家装货时曾见到镇康县公安局的警车停在杨家大院中,杨对他们几个说:“他们是县公安局缉毒队的,今后你们的货由他们负责送。”经杨介绍,他们与镇康县公安局缉毒队民警周某、杨某等见面,双方约定由周某驾车将130公斤海洛因分两次运抵昆明市某单位大门口交给他们(被昆明市公安局查获)。
鉴于此情重要,又涉及内部人员,昆明市公安局立即向云南省公安厅汇报,省公安厅十分重视,省厅主要领导又立即向省委书记普朝柱同志作了汇报。根据省委领导的批示和要求随即立案侦查并制订了密捕杨茂贤、周某、杨某等人的工作方案。5月8日,大毒枭杨茂贤和犯罪分子周某被密捕,随后又将潜回境内的杨某捕获。
“5·8”特大贩毒案,缴获海洛因191.84公斤、毒资100多万元、汽车9辆,挖出境内外贩毒团伙八个,抓获境内外贩毒分子共82名(其中涉及公安、武警内部人员18名),到1995年5月已经处决了两批、共13人。经查:这八个内外勾结的贩毒团伙自1992年先后从境外向我贩运海洛因1034.86公斤……
这就是隐在“境内外贩毒分子互相勾结”字面后边的真实情况。
一支禁毒队伍,出现一两个、两三个败类不奇怪,但“十八”这个数字就不仅仅代表一种数量,更像是一捆捆绑在一起的重磅炸弹……
王刚以为被炸的痛实在是用语言难以表尽的。
对“5·8”专案的调查和研究,使王刚爱上了禁毒工作,并开始了他长达十多年的研究和钻研。他研究许多问题和现象入了迷。随着调查的深入,王刚发现,“5·8”专案之所以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看,与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金钱的诱惑、毒品犯罪分子的腐蚀拉拢以及禁毒经费保障不足、队伍年轻、整体素质不齐、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不无关系。
“5·8”专案——禁毒工作的转折点
作为共和国公安部的一名禁毒高级警官,王刚深谙中国禁毒这部历史。从160年前,民族英雄林则徐的“虎门销烟”未解禁住鸦片之害,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短短三年时间,就基本禁绝了危害中国百余年的鸦片毒害,举世公认的禁毒奇迹无时不让王刚引以为自豪!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毒潮的侵袭下,由于中国毗邻“金三角”毒源地的特定地理位置,境外毒品不断向中国境内渗透,导致已经禁绝的毒品祸害又卷土重来。因毒品过境引发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逐步蔓延。
对此,中国政府禁毒的态度明确,决心坚定,动员和领导全国人民同毒品违法犯罪进行坚决的斗争,加强禁毒工作领导,健全禁毒法规,完善禁毒措施,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并加大禁毒斗争的人力、财力投入,增加缉毒专项编制,组建缉毒专业队伍,拨出禁毒专项经费,改善禁毒装备,加强戒毒基础建设和研究。进入90年代以后,国务院1990年11月决定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我国的禁毒工作更是迈上了新的台阶。
“5·8”专案暴露出的问题让王刚对新时期的中国禁毒斗争的方方面面进行了全面和反思。
王刚的思考以“5·8”专案为一个切入点,也是一个质的转折点!从此后他的思维被加速度的激活了。思维成放射状辐射到禁毒工作的多个侧面多个角度。他从思索中获得了收获。“5·8”专案应是我国禁毒执法业务工作的许多重要举措的一个转折。联系近年来毒品犯罪情况的复杂性和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的滞后在工作中碰到的许多新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了我国禁毒斗争的深入开展,王刚以为对这些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认真研究并尽快加以解决的时候了——例如:在边境地区是否要对破获毒品案件和缴获毒品下指标?是否有“变相地将境外毒品更多的吸引到境内来的嫌疑”?在重点边境地区“毒品是否缴获的越多成绩就越 好”?要解决“送毒品”和“缴毒品”的问题。破案是否一定要多缴毒资?
王刚认为,多破案多缴毒品固然是好事,但要考虑实际情况,要禁止下指标破案。有的地方的禁毒民警犯错误、队伍出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有的就与“下指标破案”直接有关。有的把缉毒侦查办案当成了“毒品经济”的手段,久之容易偏离缉毒侦查的正确方向,将缉毒侦查工作引入邪路。他认为,缉毒侦查工作要转变一个观点、克服两个倾向、防止 三个极端、树立四个观念:
转变一个观点:就是要从“被动防御”转变到“主动进攻”的观点。要从思想认识上进行转变。实践证明:我们20多年的“堵源截流”成效很大,今后仍要坚持,但不应该过分强调,因为“堵”和“截”都是“被动时态”,在指导思想上都是侧重于“等着堵”和“等着截”。新时期的“堵源截流”应该赋予更加“积极、主动”的内涵。一味地强调“堵源截流”,容易使人在思想上形成被动的、消极的因素。应该考虑重点在解决境外毒源上想办法,甚至采取动武的手段进行解决。
克服两个倾向:就是要总结过去的教训,在指导思想上注意克服长期存在的“速胜论”和“厌战论”。科学、实事求是地看待当前所面临的毒品形势,处理好禁毒斗争长期性和紧迫性的关系。不能把禁毒工作当成“运动”来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禁毒工作要逐步淡化“政治运动禁毒”的老框框、老模式,不要提过于“政治宣言式”的要求和目标,再次陷入“几年为期”的“怪圈”。
防止三个极端:一是防止“堵源截流”替代了缉毒侦查的总体指导思想。二是防止把指导思想固定在“被动防御”上形成观念陈旧,束缚缉毒侦查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三是防止“下指标破案”的老框框。
树立四个观念:一是要树立进攻的观念。注意在缉毒侦查工作的指导思想上要突出“主动进攻”,注意从被动的“防御体系”全面向“进攻体系”的转变。二是树立发展的观念。注意不片面的强调“唯堵源截流论”。三是树立全面的观念。考虑工作不能“以点带面”,要区别不同情况,注意不搞“一刀切”。四是树立“毒变我变”的观念。注意研究新形势,注意研究毒品种类、形式的新变化。他认为:当前,我国禁毒工作不适应形势的主要原因,是禁毒工作的“内部活力不足”。除了外部条件限制和保障不力外,主要表现为:在禁毒工作的总体思路上,还不能扬弃旧传统,树立新观念,还没有本着实事求是和更为宽泛、务实和灵活的思路开展禁毒工作。
禁毒工作上的法理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我们党执政时间的延长,我们的治国理念开始转变为“现代科学理性”的思维,这就需要对禁毒工作的某些方面进行改革。
王刚的第一个建议就是修改我国现行《刑法》对毒品犯罪死刑量刑的有关规定,提高对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的起刑点。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数量死刑起刑点为50克。近年来,我国每年缴获的毒品在10吨左右。目前我国每年判处的毒品死刑犯人数占全国死刑犯的第二位,据统计,杀头的大多是为他人运输毒品的农民、无业人员和家庭妇女等群体,真正的毒品老板被抓获和判处死刑的比例还不到1%。他认为我们应从执政党的政治高度来考虑我国毒品犯罪立法的出发点,对死刑的数量标准做适当调整。
王刚的第二个建议就是加强对收缴的毒品与毒资的管理。他说:从“5·8”专案可以看出对毒品收缴、对毒品和毒资的管理工作十分严肃而重要。随着禁毒斗争的不断深入,各地在禁毒执法工作中收缴了大量的毒品。加强对收缴毒品的管理,对提高证据意识,防止杜绝毒品流失、被盗以及避免在侦查办案过程中使用不当发生问题是十分重要的。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办案单位在收缴毒品时证据意识不强,对毒品、毒资的管理松散、混乱,造成收缴入库的毒品发生流失、被盗和滥用毒品侦查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使一些民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必须堵塞漏洞, 使毒品、毒资收缴、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缉毒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他认为:要高度重视毒品、毒资收缴及库存毒品的管理工作。严格制订并健全毒品、毒资的管理制度,采取严格、有效的管理措施,做到依法收缴,充分取证,集中管理,确保安全,严防流失,适时销毁。在破案现场收缴毒品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除特殊情况外,一定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画押;现场侦查员两人以上签名证明;有条件的要录像、照相固定。收缴的毒品一定要及时上缴,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存毒品(包括样品)。毒品管理要建立专门库房或仓柜和专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库房要符合坚固、安全、保密的要求。存放毒品的库房要做到“三铁一器”(即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固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对入库毒品一律要复称、鉴定,并对入库毒品重量、包装及分装单位逐件编号,建立专门账册详细登记,由送交人、接受人、指定监交人共同签名存档。同时,要严格控制毒品出库的审批权,防止非正常流失。利用库存毒品实施“假卖”,侦办贩毒预备案件,必须商请地级公检法三长批准正式立案,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备案。
王刚通过对“5·8”专案的理性思索,对目前的禁毒业务工作中的许多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于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问题。目前,我国对于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统计仍沿用1988年规定,已经跟不上形势的需要,各地方对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统计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标准,例如:对一人多次贩毒是按人头计立案数,还是以查实的贩毒次数计,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很大,使用的统计数字不能正确反映毒品犯罪的客观情况。部分地区甚至把毒品案件统计数作为平衡整个刑事犯罪案件发、破案率的杠杆,这也使上级禁毒部门对各地破案数无法准确衡量。王刚认为,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统计,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是有区别的,关键是以人计还是以“次数”计,但无论怎样,都应该以现行《刑法》的规定为基础,必须尽快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
——关于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按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由犯罪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诉法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侦查的地域管辖上没有明确规定。在缉毒办案实践中,一般是谁先发现线索谁侦办。由于毒品犯罪分子常常是跨地区作案,贩毒地或案件的最终侦破地往往不是办案机关的治安行政管辖地,公安机关在破案后,大多希望提交本地的检察院向本地的法院起诉,本地的法院和检察院却常常以不是犯罪地为由拒绝受理,而移送犯罪地法院、检察院本来就比较麻烦,对方还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造成了案件侦破后却诉不出去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了缉毒部门的破案积极性,对打击毒品犯罪极为不利。王刚以为,对毒品案件的管辖,原则上应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办理,即由首先发现毒品案件线索地方的地(市)、县公安局、城市的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案件,可在协商的基础上,将案件移交对开展工作更有利的一地公安机关受理,特定情况下由上级公安机关或公安部指定管辖。管辖原则既要遵循“先受后理,先管后移”的原则,同时又要按照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办事:1. 毒品案件原则上由发案地或线索发现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毒品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可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或指定一个对迅速突破全案有利(如最先发现线索地或主要缴获毒品地)的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3. 对管辖不明、管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的毒品案件可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或者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关于化验鉴定毒品含量的问题。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破案)缴获的毒品不要求鉴定纯度。但在实践中(检察院和法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缴获的大量掺假的毒品以及含有两种以上不同成分的各种类毒品,要求公安部门鉴定纯度或进行分离后做出结论。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对毒品犯罪案件逐案进行鉴定的问题。此外,对于一案中不同种类毒品的折算问题,按照最高院对基层法院的答复,被告贩卖两种以上毒品并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定罪量刑时,对毒品的数量就有一个如何折算的问题。王刚认为:现行《刑法》将过去每案缴获毒品进行纯度鉴定进行修改,即以查获的毒品数量为据,不考虑毒品的含量是形势的需要,也符合我国当前的毒情。但是,从长远看,对于大量掺假的毒品案件和对破案收缴的毒品进行分类并进行鉴定,对于正确、依法办案和研究毒品来源推断技术也是有好处的,但是,从目前我国公安机关的现状看,要逐案对毒品进行含量或成分分析鉴定,目前很难做到,人员、技术、设备等都难于符合条件。即便要做,也需要一个过程。
——对零包贩毒分子的打击处理问题。零包或少量贩毒联系着大毒贩和吸毒人员,“零售”是毒品从贩卖、交易到消费整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但由于零包或少量贩毒活动自身的特点,在执法实践中对零包或少量贩毒活动打击不力,影响了整个禁毒工作的实际效果。零包贩毒案件的犯罪分子多用暗语、单线联系,人货分离,交易更为隐蔽,使取证更为困难。毒品案件的量刑以贩毒数量为依据,侦办毒品案件要求人赃俱获。零包或少量贩毒每次交易量少,即使人赃俱获,由于缴获量少,犯罪分子又不承认前科,实践中报捕很难。即使能够批捕起诉,由于缴获量少,只能判处较轻的刑罚甚至无法判刑,不能有效惩处。犯罪分子往往由此逃避打击、逍遥法外,因而更加肆无忌惮。由于在打击“零售”贩毒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许多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化整为零,分散贩毒,给禁毒工作带来新的难题。王刚认为:这里应该有一个认识问题,应该严格按照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上均作为犯罪案件立案处理,而不能因为数量少而放纵犯罪分子。首先,要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用好、用足、用活现有法律,依法加强打击零包或少量贩毒活动工作的执法力度。对各地在打击工作中碰到和提出的有关问题,要进行分析研究;对法律已有规定的,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格执法。对零包或少量贩毒犯罪,最近公安部又与最高法相商,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有关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做出“司法解释”,以确保在禁毒工作中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其次,公安机关也要主动与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和协调,做到对零星贩毒犯罪及时打击。
——关于新型毒品的量刑标准问题。如氯胺酮、安眠酮、咖啡因、三唑仑等的量刑标准问题,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近年来,一方面走私、制贩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氯胺酮、安眠酮、美施康定等的犯罪行为日渐增多;另一方面制造制毒原料和化学配剂及走私、非法买卖制毒原料和化学配剂的犯罪行为又大量出现,对于这些新型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犯罪,刑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直接影响了对制贩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王刚认为:毒品的种类不可能全部无一遗漏的写入法典,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例如:学习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在毒品立法中的“制表法”的做法,通过立法制表的办法,对形式多样的毒品种类进行“确定管制”,既一目了然,又可以根据毒情变化和工作的需要随时增加或者删减品种。
“5·8”专案,一块黑色的碑石,以它深蕴的黑色,沉在1994年5月的(中)缅边界……它同时也是一条河,一条黑色的警示的河流,从1994一直流至今天,那沉在黑色河流里的每一张面孔都是一面镜子,时常看一看,每一面镜子都会告诉你:不要任自己陷进黑,陷进永劫不复……
它同时也是王刚心里的一个界,脚踏实地的同时,他的思维宽阔了,他的思想和智慧就是在跋涉和翻越了那个界之后又一次质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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