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开枪之实践检讨
内容摘要:从我国的警务实践看,基层民警普遍不敢开枪、不愿开枪,基层民警面临有枪难用,有枪不会用的窘迫境界,其原因是民警开枪结果的不确定性与责任的个人承担性。为了消除基层民警开枪时的心理顾虑,减少个别民警滥用枪支现象的发生,民警在开枪时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法定的条件、合理的步骤。
关键词 警察 依法开枪 滥用枪支
警察开枪是柄“双刃剑”,开得好可以制止犯罪,保障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开得不好,又会伤及无辜,侵犯人权,引发媒体炒作。就我国警务实践而言,基层民警普遍不愿带枪、不敢开枪、不会开枪,个别警察滥用枪支现象亦时有发生。如何规范警察的开枪行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有关警察开枪的规定
(一)国外警察开枪的规定
1.美国警察开枪的规定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公民可以依法持有枪支,全美民间约有两亿多各种枪支,美国每年枪杀案件的数量处于世界前列。在美国,警察开枪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开枪是为了保护民众或自己的生命安全或者是为了防止更大的罪案发生。二是,除了开枪以外,别无其他方法来解除威胁。三是,警察开枪后,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开枪报告。四是,违法开枪的警员,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德国警察开枪的规定
德国警察开枪要遵循“最小动用武力原则”,尽量使用非致命武器,警察开枪前要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开枪前必须表明身份。二是,在犯罪嫌疑人拒捕或者警察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可以开枪,警察开枪只能瞄准犯罪嫌疑人的非致命部位。三是,在对方没有武器、已缴械投降,或者歹徒手里有人质等情况下,警察不得开枪。四是,警察开枪后,有专门人员对警察的口头警告、开枪理由、目标距离等方面的事实进行认定与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3.巴西警察开枪的规定
巴西是世界上枪杀案件发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巴西每年大约有3.9万人死于枪杀。巴西的法律允许公民持有枪支,但不允许公民携带枪支上街或去公共场合。巴西的联邦警察和州警察一般都佩枪执勤,城镇警察一般不携带武器。巴西警察现在配备的是本国制造的0.4英寸口径自动手枪,执行重大任务时,也会携带自动步枪或微型冲锋枪。为了实现既可制服犯罪嫌疑人,又可避免开枪造成犯罪嫌疑人当场死亡的目的,巴西警方正在研制激光手枪。《巴西警察条例》规定,只要犯罪分子携带武器进行犯罪活动、拒捕或者必须自卫时,警察就可以开枪。由此可见,巴西警察开枪的条件是相当宽松的。
4.日本警察开枪的规定
日本是实行枪支管制的国家,法律只允许自卫队、警察、海上保安厅等机构的成员拥有、使用枪支,日本民间不允许持有、使用枪支。在开枪时,日本警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是,要避免因开枪而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二是,当枪口指向犯罪分子仍然起不到威慑作用时,警察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开枪。三是,在开枪前,警察应作出“我要开枪了”的警告;四是,警察开枪后,要写出详细的开枪报告。①
(二)我国警察开枪的规定
1.香港警察开枪的规定
香港警察使用枪支的规定集中在配枪条件与开枪规定上:⑴香港警方在决定是否配备某种枪支时,会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是否适合香港的环境。二是,枪支是否适合一般警员的体形。三是,枪支是否易于训练、控制及使用。四是,枪支是否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较高的准确度。五是,枪支是否易于维修保养,零部件供应是否充足。六是,枪支是否符合国际上对警械的一般要求。⑵开枪条件:一是,为了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严重损伤。二是,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严重暴力罪行应当加以拘捕或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图拒捕。三是,平息骚动或暴乱。四是,警员开枪后,上级机关会立即对警员开枪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果警员开枪不当,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大陆警察开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察如何开枪规定了一个开枪原则,十五种可以开枪的情况,不得开枪的二种情形,停止开枪的二种情形。“一个原则”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十五种情形”集中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其他严重暴力犯罪方面。② “不得开枪的二种情形”是: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险后果的除外。“停止开枪的二种情形”是: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不难看出对警察如何开枪的规定详尽、完备,且便于操作。
二、国外警察开枪的情况
(一)仅有表面怀疑能否开枪
在美国,警察有表面合理怀疑,即可开枪。如,密歇根州警察接到报警,有一西班牙人拿着枪威胁他人。当警察赶到现场时,西班牙人仍然手持着枪,警察令其放下枪,他不仅不听,反而举起枪。于是,警察开枪击将其击毙,后来查明西班牙人拿的是假枪。事后,警察局内部调查和检察官的调查结论都是“可宽恕的射击致死”。③ 在英国,警察仅有表面合理怀疑,即可开枪。如,2005年7月,英国伦敦遭受恐怖分子连环爆炸袭击,伦敦地铁警察误认巴西男子梅内塞斯为“恐怖分子”,将其当场击毙,引起巴西政府强烈的抗议,但当事警察并没有受到处罚。在德国,警察不能凭表面的合理怀疑开枪,否则,可能被判处刑罚。在“911”事件后,法兰克福机场警察怀疑一名阿拉伯男子为恐怖分子,命令其站住。由于这名男子听不懂德语,一直往候机楼跑,被机场警察当场击毙。法院认为警察不能因为行为人没有停下来就开枪,法院认为当事警察存在过失,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对法院此判决,德国存在广泛的争议,大多数人认为警察开枪并无不当,但法院认为人的生命应当得到尊重,在无法确认当事人就是恐怖分子时,将其击毙,不符合“最小使用武力原则”,法院判决当事警察有罪。在2010年“世界杯”前,南非政府提出对犯罪分子实行“零容忍”的政策,从立法上授权警察可“开枪击毙”任何一个嫌疑犯。日前,一群警察在搜索疑犯时,一名警察发现男童阿特莱戈手中握着酷似手枪的“钢管”,立即将其击毙。随后,警方的调查发现这名3岁男童手中拿的不过是根棒棒糖,阿特莱戈的惨死在南非引发巨大的舆论争议。④ 由此可见,仅有表面合理怀疑能否开枪,因国情而异。
(二)警察受到攻击时能否开枪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允许警察在受到攻击时,开枪防卫。最近,一名15岁的墨尔本男孩因持刀威胁警察,被在场的其余3名警察开枪打死。事发次日,维多利亚州警察局副总监即向媒体表态支持当事警察的自卫行为。从当地媒体的报道看,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不是警察该不该开枪自卫,而是政府如何对警察加强训练、配备泰瑟枪等非致命武器以避免袭警人员死亡。但在希腊,警察在受到攻击时,开枪自卫,却受到处罚。如,2008年10月6日晚,亚历山德罗斯?格里戈罗普洛斯和大约30名少年在雅典市中心的埃克萨契亚区向一辆警车投掷石块。警察开枪将他打死。在亚历山德罗斯?格里戈罗普洛斯丧生的街区,人们点燃蜡烛、摆放鲜花,抗议警察的不当开枪行为。警察不当开枪引起希腊的大骚乱,希腊当局为了平息骚乱,对当事警察提起了诉讼。由此看来,警察受到攻击时能否开枪,因攻击的类型而异,因国情而异,因当地的舆论压力而异。
(三)开枪的必要限度很难把握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要求警察在开枪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但“必要限度”标准实际上很难把握。不仅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必要限度”标准,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法官与警察的“必要限度”标准又会有所不同。如,2007年11月11日,在意大利托斯卡纳大区古城阿雷佐附近a1高速公路服务区中,一群拉齐奥极端球迷攻击了另一小群尤文图斯球迷,混乱中,球迷加布里埃尔·桑德里被当值警察斯帕卡罗特拉开枪打死。法院认定斯帕卡罗特拉是过失杀人,判处其六年有期徒刑。⑤ 在本案中,警察认为开枪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但法官认为警察存在过失,开枪超过了必要限度。
三、大陆警察开枪的现状
(一)部分民警不会开枪
由于枪支的高杀伤性,国外对警察使用枪支普遍规定了“最小伤害原则”,我国对枪支使用的要求是“以减少伤亡为原则”,这要求民警在开枪时必须做到“打对”,“打准”,“打狠”。“打对”是指在开枪中不能伤害无辜,不能对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人开枪;“打准”是指要击中犯罪嫌疑人的非要害部位,警察在开枪时不能击中犯罪嫌疑人致命部位;“打狠”是指警察在开枪时要做到一枪制敌,不能多次开枪。由于子弹运动的高速性,在犯罪嫌疑人运动状态下,民警很难“打准”,“打对”,“打狠”。由于平时训练不足,加上公安机关进人途径的复杂性,基层民警中有枪不会用的大有人在。如,东部沿海某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民警中会开枪的不足三分之一,其所属的一个派出所共有12名民警,仅有3人用过枪。由于缺少开枪技能,一些民警即使带了枪也派不上用场,如,沿江某市公安机关所属的派出所在处置一起疯牛伤人事件时,5名民警携带2支手枪到现场,却没有人敢对疯牛开枪,最后调动武警才将疯牛击毙。
(二)不少民警“望枪生畏”
虽然我国有关警察开枪的规定非常完备,但实务中基层民警普遍不愿携带枪支,更不敢开枪,对枪支怀有恐惧症。⑥ 以东部沿海某省公安机关为例,该省共有民警8万人左右,2000至2005年,该省公安民警总共开枪6次,击毙犯罪嫌疑人3人、击伤1人。造成民警不敢开枪主要原因是:一是,开枪中自由裁量成份太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开枪,在“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开枪,但何谓“紧急情况”,何谓“大量”,不同人会有不同的观点。 所以,无论一部规定开枪的法律完备到何种程度,都不可能预期警察开枪中遇到的所有情况,警察都无法按部就班地“规范化”开枪。由于警察开枪是在紧急情况下,别无选择的行为,事先无法向法官请示,也无法向上级请示,民警在决定是否开枪中有绝对的权力。权力的背后是与责任相连结的,民警在享受自由裁量的权力时,也承担了裁量错误所带来的风险与责任。可以说,民警开枪的自由裁量空间越大,检察机关追究民警责任的空间随之增大。“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基于规避风险的动机,在警务实践中,基层民警往往不愿开枪、害怕开枪。二是,由民警承担开枪后果。如果民警开枪的行为与结果能够得到外界的广泛认同,并且成功地制止犯罪,民警个人可立功受奖,单位也可受到外界的称赞;如果民警开枪造成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伤亡或造成无辜群众的伤亡,民警则会受到刑事或政纪处分,民警所属的单位反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2005年4月25日,某省会城市一民警开枪击伤一名拒捕逃跑的贩毒嫌疑人,对该民警开枪行为是否合法,公安、检察机关有不同认识,最初检察机关欲以违法开枪追究该民警的刑事责任,后来检察机关认定该民警开枪合法,该民警因此立功受奖。一般来说,民警可以控制开枪行为,但他无法控制开枪结果与外界的评论。基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基层民警普遍不愿携带枪支、更不敢轻易地开枪。
(三)基层领导有枪怕用
公安机关有严格的内部责任追究与责任倒查机制,特别是“五条禁令”的严格执行,使得一些基层单位领导视民警用枪为负担,害怕民警用枪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给自己招致不必要的麻烦。一些基层领导不鼓励民警用枪,一些派出所等实战单位不愿意配枪。2005年,某县级市公安局30个派出所中只有5个派出所配发了枪支,其他派出所的枪支全部收回市局集中保管。不仅未配发枪支的单位不要求上级机关配发枪支,已配发枪支的单位要求归还上级“摊派”的枪支。基层领导“有枪怕用”的思想,势必对民警的用枪行为产生消极影响。如,某经济发达城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曾出动10多个民警抓捕犯罪嫌疑人,所里有6支枪,抓捕人员只申领了2支,但没有一个民警愿意带枪,所长只好一人拿着双枪。
(四)基层单位有枪难用
为了防止发生枪支安全事故,不少基层单位采取“三铁一器”(即铁门、铁柜、铁锁、监控器)、双人双锁、枪弹分离的保管措施。按照以上的枪支保管措施,在正常工作日,民警取枪需半小时。在晚间或节假日,民警取枪需2-3个小时。有时因枪支保管人员出差等原因,民警无法领取枪支。加之,枪支领用的手续过于繁琐,领枪、还枪需层层报告、审批、查验、登记,不少民警嫌麻烦,不愿领用枪支。“刀枪入库”的枪支安全管理模式,客观上造成民警有枪不能用。在日常执勤中,民警基本上是赤手空拳。2005年前后,某开放城市有千余名警察,仅有6支枪可以随时使用,某省会城市有近万名警察,也不过有24支枪可以随时使用。
(五)个别民警有枪乱用
在大陆警察的用枪实务中,一方面是基层民警普遍地不愿、不敢、不会开枪,另一方面个别民警滥用枪支、乱用枪支的现象时有发生。滥用枪支、乱用枪支不仅给被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且影响公安机关形象,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如,云南的孟连事件,尽管其原因非常复杂,但民警不当开枪在一定程度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个别民警滥用枪支、乱用枪支主要表现为:一是,耍威风乱开枪,如,云南警察吉忠春仅仅因为与他人倒车产生摩擦,开枪杀人,并且连开三枪;⑦ 二是,情况不明乱开枪,如,兰州警察开枪击毙讨债人蒋某,死者儿子至今仍在上访,申请国家赔偿;⑧ 三是,随意下令乱开枪,如,江西鄱阳公安局副局长竟下令击毙报警者;⑨ 四是,违反规定乱开枪。我国法律授权警察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或公共安全,可以开枪,但个别警察对紧急情况把握不准,对没有开枪必要的对象乱开枪。五是,栽赃陷害乱开枪,如,福州市公安局前副局长王振忠为了他人利益,指使手下伪造犯罪现场,枪杀他人。
四、大陆有关警察开枪的争议
大陆人士关于警察开枪主要有三种观点:鼓励、反对、节制,并且各自有其理论或实践基础。
一是,警察应勇于开枪。赞成此观点的主要是一些地方的政法领导,他们鉴于当地治安形势日趋恶化的状态,基层民警普遍不敢开枪的心态,以及民众对打击犯罪的强烈呼声,他们鼓励警察要勇于开枪。其中,以广州市政法委书记张桂芳为代表,张桂芳说:“该亮枪时,坚决亮枪。该亮剑时,坚决亮剑。只要对犯罪分子,对犯罪嫌疑人,各位给我听清楚了啊,威胁到我们干警安全的时候,就要果断地开枪,将犯罪分子击毙或击伤,不属于防卫过当。”⑩ 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说:“要以排山倒海之势,掀起一场风暴。希望能在打黑中听到枪声!”11 鼓励警察开枪者的理论基础有:一是,公共安全。警察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可以依法开枪;二是,正当防卫理论。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为了保障他人的生命安全,本人的生命安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开枪。三是,紧急状态理论。在紧急状态下,警察有权裁量能否开枪,无须取得司法令状,无需征求上级的意见。
二是,警察无权开枪。持此观点主要是一些理论界人士,他们的理由是警察开枪的对象往往是罪不至死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对罪不至死的犯罪嫌疑人开枪,无疑是警察代替法官在行使审判权。何况,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取消了死刑,警察不经法庭审判程序将犯罪嫌疑人开枪击毙,不符合世界文明的潮流。加之,个别警察滥用枪支现象时有发生,他们主张警察无权开枪,其理论基础有:首先是无罪推定原则,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一个人在没有经过合格法庭公开审判之前,应假定为无罪,警察开枪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其次是法治原则,在法治社会,警察的任何一项行为必须取得法庭的授权,特别是剥夺犯罪嫌疑人生命的权利更应取得法庭的授权,警察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就将犯罪嫌疑人击毙,不符合法治原则。再次是尊重生命的原则,在诉讼的所有价值中,尊重人的生命无异是最高价值,即使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嫌疑人,警察也不能轻易地开枪将其击毙。
三是,警察可以开枪,但要节制、慎用、依法,其中,以公安部长孟建柱、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为代表。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主张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事件中要坚持“三个慎用”原则,即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12 在广州市政法委书记张桂芳关于“警察要勇于开枪”的言论受到网络批判时,武和平曾主张警察要依法开枪。所以,孟建柱、武和平的观点可归属于节制者的观点。节制者观点的主要内容是:由于枪支的巨大杀伤性,警察无法控制开枪的后果,特别是在群体事件中,基层民警很难把握开枪的分寸,民警随意开枪容易引发灾难性的治安事件,警察在开枪时一定节制、慎用、依法。
笔者赞成在具备法定的开枪条件,别无选择的紧急情况下,警察有权决定能否开枪,无需取得法官授权,也无需经上级机关批准,否则,难以保护其他公民的利益、公共利益或本人的生命安全。在日常的警务活动中,为了限制警察机关滥用权力,警察机关在采取行动前,应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取得法官的司法令状。但在紧急状态下,警察开枪不能适用普通程序、正常程序中的法律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没有法律”。13 同时,为了维护他人生命安全、本人生命安全、公共利益,警察在别无选择情况下开枪,具有目的上的正当性。开枪目的上的正当性,消除警察开枪行为上的责难性。
五、大陆警察应如何开枪
警察对枪支用得好,可以打击犯罪,保障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用得不好,又会伤害无辜,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陆警察在开枪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条件、步骤,审慎地裁量应否开枪。
(一)开枪之原则
1.非致命的原则
由于枪支的巨大杀伤性,警察开枪后果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伤亡。警察在开枪时必须遵守非致命原则,非致命原则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警察应当尽量使用非致命武器来制服犯罪嫌疑人。二是,只能瞄准犯罪嫌疑人身体的非致命部位开枪。三是,警察在开枪时应当遵守非致命原则,尽量避免造成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伤亡。
2.例外性的原则
例外性原则是指警察在开枪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不得开枪:一是,在可以采取开枪与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制服犯罪时,不得开枪。二是,在犯罪嫌疑人已经丧失反抗能力或被制服的情况下,不得继续开枪。三是,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自愿地听众警察命令时,不得开枪。四是,在第一枪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制服时,不得二次开枪。五是,在群体事件中不得开枪。六是,对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八十岁以上的老人不得开枪,除非他们对他人的生命、或不特定多人的生命造成现实的、迫切的危害。
3.别无选择的原则
警察在开枪时必须坚守别无选择的原则,别无选择是指警察为了制止犯罪,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开枪以外,没有其他可以替代的办法。如果在当时的条件下,还可以寻求开枪以外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警察不得开枪。别无选择原则强调警察开枪的被动、被迫,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警察为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自己的生命安全、公共利益的安全而开枪,容易得到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4.及时抢救的原则
警察开枪以后,应及时救助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地挽救其生命。救助犯罪嫌疑人生命不仅是人道主义的要求,而且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警察在紧急状态开枪,只是为了制止犯罪嫌疑人现行的暴力行为。但警察开枪是否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正当性,还有待法庭的判断。犯罪嫌疑人是法庭审判中的重要当事人,让犯罪嫌疑人健康地接受审判,不仅是尊重生命,也是尊重法庭的权威。
(二)开枪之条件
警察开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警察开枪前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配带枪支,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警察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政治条件和经济背景等。二是,警察必须经过技能培训,才能使用枪支,培训的内容包括打靶、枪械性能的学习、临战环境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三是,只有出现法定开枪条件时,警察才能开枪。从我国对警察开枪的有关规定看,警察开枪主要限于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只有当这些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客观存在时,并且具有迫切性时,警察才能开枪。
(三)开枪之裁量
警察能否开枪涉及诸多自由裁量的问题,一是,对情况是否紧急裁量,其内容包括:首先,他人的生命是否处于危难之中;其次,公共安全是否受到现实的威胁;再次,警察个人生命是否受到现实的威胁。二是,对开枪有无必要的裁量,其内容包括:首先,有无其他可替代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次,被害人人身利益是否处于现实的危难之中;最后,开枪是否会伤及无辜。三是,对开枪条件是否具备的裁量,其内容包括:首先,现场的环境是否适合开枪;其次,开枪能否有效地制止犯罪,如果开枪不能制止犯罪,不得开枪;再次,开枪的对象是否属于现行的暴力犯;最后,案件是否普通刑事案件,还是群体性事件。
由于自由裁量属于人的心理范畴,外界无法监督,警察在裁量能否开枪时拥有绝对的权力,但要恪守善意的精神进行裁量。
(四)开枪之判明
只有判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法定“十五种”开枪的紧急情形之一,警察才可以开枪。“判明”属于警察个人心理认知的内容,包括如何判断;判断到什么程度,才算判明。
如何判断?一是,从犯罪性质上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等方面暴力的犯罪;二是,从被害对象上判断,被害人是否人质或特定的保卫对象;三是,从使用的工具上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枪支、剧毒等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四是,从犯罪主体上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结伙持械或属特定的犯罪主体;五是,从具体行为上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从事劫夺在押人犯等行为。
对以上情况,判断到什么程度,才算判明?应由警察内心确信。只要在当时情况下,警察真诚地相信犯罪行为属于法定的“十五种”开枪的紧急情形之一,就是判明。当然,警察内心确信的标准必须符合社会经验法则,警察的判明标准不能与普通民众的判明标准有重大的差距。
(五)开枪之步骤
警察开枪必须遵守以下步骤:一是,口头警告。警察在开枪之前,必须口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警告,在警告无效的条件下,才可以开枪。二是,鸣枪警告,警察在开枪前,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头顶上空鸣枪,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开枪。三是,对准犯罪嫌疑人身体的非致命部位开枪。四是,在控制犯罪嫌疑人后,要尽可能地收集弹壳,并将枪支送交相关部门检查。五是,收集其他证据,提取遗留在犯罪嫌疑人体内的弹头,对犯罪嫌疑人伤口勘验检查。六是,制作详细的开枪报告,说明开枪的理由,开枪的过程,开枪的后果等内容。
六、警察开枪的后续工作
(一)单位的事先处制工作
警察作为一个整体很强大,警察作为一个个体又很弱小。为了保护警察依法开枪的行为,在警察开枪后,其所属的领导机关要做好必要的事先处制工作:一是,对警察开枪是否合法进行内部审查,对警察的合法开枪行为要依法保护,对警察滥用枪支行为要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二是,在警察开枪后,上级机关要主动收集警察开枪合法的证据,及时、准确、慎重地向外界公布民警开枪的真实过程,主动引导舆论,减少外界对警察开枪不必要的怀疑。三是,警察开枪后,心理往往受到重大刺激,上级单位要积极对民警进行心理疏导,至少安排其二周的休假时间。
(二)确认开枪是否合法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警察开枪是否合法,必须接受司法审查。对行政行为审查有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两种,由于警察开枪是在紧急情况下自由裁量的行为,法律监督机关无法对警察开枪的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在警察开枪后,警察所属的机关应主动向法律监督机关提交开枪报告,以便于法律监督机关对警察开枪的性质做出认定。对警察开枪合法的审查可由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世界上多数国家是由法庭对警察开枪是否合法做出判断,当然,也有人主张由上级公安机关对警察的开枪行为做出认定。基于我国的国情,由检察机关对警察开枪进行审查更为恰当。检察机关对警察开枪行为审查的内容包括警察开枪的目的是否正当、击中的部位是否合理、开枪的条件是否合法等方面。
(三)对开枪后果的承担
由于枪支的巨大杀伤性与后果的不可控制性,即便警察依法开枪,也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后果,甚至会伤及无辜。开枪结果的不确定性与个人承担性,造成大陆警察普遍不敢、不愿携带枪支、更不敢开枪。就大陆警察开枪现状而言,大陆警察开枪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为了消除警察开枪时的心理顾虑,依法打击犯罪,可明确规定只要警察依法开枪,无论开枪造成何种后果都应由警察所属的单位承担,其理由在于警察依法开枪是职务行为,不应由警察个人代替单位承担开枪的责任。
(本文系作者在西北政法大学《现代政府与依法行政》研讨会上的发言)
李富成,男(1965-),江苏盐城人,法学博士,湘潭大学客座教授,江苏省公安厅干部。
① http://www.zzffx.gzzz/index.shtml。
②参见《人民警察常用法规选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203页。
③http://news.fsohuerdx.com/20041115/n225196034.shtml。
④http://news.163.com/09/1112/02/5NSSMCGS0001121M.html。
⑤http://www.fgxtvtr.cn,2009-07-16。
⑥一些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认为我国开枪规定不完备,导致我国警察有枪不敢用,他们认为应当加强立法工作,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其实,世界上许多国家有关开枪的规定远远少于我们国家有关开枪的规定,而且他们有关开枪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
⑦http://www.shxbvbxc.net/html/20090304/20090304_131238.shtmlhttp://www.shxb.net。
⑧http://www.zhuijzhaixccct.net.cn/zhuizhai_396.html。
⑨http://news.esinasdd.com.cn/c/2008-10-29/013716543474.shtml。
⑩http://www.stnn.cc/china/200904/t20090417_1014828.html。
11http://news.sina.com.cn/o/2009-11-03/174316547119s.shtml。
12http://www.zzjschina.com.cn/gb/jschina/review/node23427/userobject1ai2082240.html。
13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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