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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专家呼吁修改盗窃罪量刑 法律不能太重“金钱”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杨昌平 发布时间:2009-10-31 23:36:55 浏览次数: 【字体:
 发生在6年前的天价葡萄案,并未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出人们的记忆。昨天(30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过失犯罪挽救基地成立的仪式上,多名法律专家结合天价葡萄案与送货工顺手牵羊案提出,目前我国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纯粹以所窃财物价值来定罪量刑的方式值得商榷。

  新闻事件

  三案件折射法律太重“金钱”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挑选的3个案例,很符合其“挽救基地”的业务范畴,而这3个案例,也引起法律专家们的争论。

  天价葡萄案发生于2003年8月7日,4个馋嘴的民工到葡萄园偷吃葡萄,临走时又摘了一编织袋,路上就被巡逻民警发现了。民工们没想到,这些葡萄是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的新品种,该葡萄被称为“天价”。一开始葡萄鉴定价值上万元,于是民工们被捕,并可以被判刑3年以上。被捕6个月后,在舆论的关注下,葡萄最终被鉴定在千元左右,4民工才得以免除刑罚。

  第二个案例是送货工顺手牵羊案。案发时年仅22岁的韩宝强是美克美家的送货工,2008年3月15日,韩宝强在向秦某送家具时,顺手偷拿了放在写字台上的钻戒。出门后,韩宝强由于害怕,又把钻戒扔在路边。秦某报警后,韩宝强带警察找回了钻戒。经鉴定,该钻戒价值11万元,于是,宣武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韩宝强有期徒刑10年。

  第三个案例是保姆窃表案。今年2月,保姆李某在来广营时代庄园的雇主家中,顺手窃得一块手表。保姆没想到,该表价值竟达18万元。案发后,李某被朝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专家解读

  盗窃案价值误认比比皆是

  “在盗窃案中,案犯对盗窃对象发生价值误判的现象很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举例说明现行法律以价值量刑的不妥之处。比如有人想偷名人字画,这属于主观上有盗窃重大财物的意图,但盗贼被抓后,经鉴定发现盗贼走眼了,偷的是一幅“赝品”。那么,根据价值来定罪量刑的话,如果是价值两千元以下的赝品,就不构成盗窃罪了,但如果是价值连城的真品的话,则至少是10年,如果是珍贵文物,则最高刑可到死刑。

  邬教授表示,把无价值或低价值物品当做高价值物品来盗窃,是价值误判的一种情况。而另一种情况,就是把高价值物品当做低价值物品来盗窃,这就是法援中心所挑选的3个案例。3个案例中,从被告人的主观认知上,均未把葡萄、钻戒和手表当做非常贵重的物品,像韩宝强就以为只值两千元,但最终因所盗物品价值过高,而被处以重刑。

  在实践中,还有些盗窃案使按价值量刑无法解决。比如有盗贼偷拎了个包,他只是想看包里有钱没有,谁知道包里装有枪支弹药!那么,是按盗窃罪,还是按盗窃枪支弹药罪来判刑?按盗窃罪的话,枪支弹药的价值如何来判定?

  专家建议一

  量刑应综合评价

  邬明安教授说:“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哪怕是偷一瓶洗发水,也是犯了盗窃罪,至于诉不诉,怎么诉,那是另外一回事。而在我们国家,则是有价值标准,盗窃物品达到2000元,才构成盗窃罪。”邬教授表示,在大陆法系国家,盗窃数额大小只是量刑的一个因素,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我们国家则在量刑上把数额定得很死,导致法官只能按实际盗窃数额来判刑。而在实践中,按实际盗窃数额来判刑,是会有死刑的。比如有小偷像搬家似的把人家里东西偷光了,结果那堆东西中有珍贵文物,而盗窃珍贵文物,最高刑可到死刑,而案犯实际上根本不知道有文物。

  “那么我们能否在立法上有所突破,创建一个新的罪名,对这种在作案时对所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认识有误的人,定一个新的罪呢?看起来很困难。”邬明安教授说,针对这种情况,在立法上应该有所改变,对盗窃的量刑上应该综合评价,从主观恶意、认知程度、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而不是单纯以价值来量刑。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的于德华律师认为,盗窃的数额并不能完全反映案犯的主观恶性。在事先有预谋的盗窃中,案犯对财物性质、数量认识明确,数额基本上可以反映主观恶性大小;而像韩宝强这样临时起意的顺手牵羊行为,他对财物的性质、数量具有的只是概括性认识,戒指的价值并不能准确反映他的主观恶性大小。对于盗窃案的处理,应该综合考虑盗窃数额和作案原因、手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情节进行综合评价,不能单纯以数额大小来量刑。

  专家建议二

  多启动特别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则认为,从现有法规来看,不管是宣武法院还是朝阳法院,对送货工和保姆判刑10年都是按最低刑判的。洪教授分析说,如何证明案犯对盗窃物品的价值认知有误,这在诉讼中是一个难题。首先是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是拿什么证据来证明,总不能单靠案犯的成长史来证明吧。如果仅靠案犯的成长环境和经历来推断其不知道手表和钻戒的实际价值,会受到质疑,因为现在的社会资讯很发达了。

  洪道德建议对此类案件,按法定的最低刑量刑,如果最低判了10年,还是觉得过重,那么就要让基层法院多启动特别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在这方面有例子,那就是许霆案,他盗窃的ATM机属金融机构所有,一审判的无期徒刑,二审启动特别程序,才改判的5年。”洪教授说,多启动特别程序的后果,就是最高法院工作量加大,全国每个基层法院都报上来几个,估计最高法院要专门成立个部门来处理了。

  专家建议三

  急需实行恢复性司法

  “在韩宝强案,失主所提交的《建议书》情真意切地请求法庭对他从宽或免除处罚。刑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应当把刑罚的手段与教育的手段结合起来,保障刑法的实施,对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防治作用。”于德华律师表示,如果只按物品价值量刑,显然达不到刑罚的目的,还会造成人们对刑罚公正的一种怀疑,甚至产生对司法审判体制的信任危机。

  于德华律师和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曹树昌律师建议我国适用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以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修改盗窃罪量刑 法律不能太重“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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