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理论>案例研究>详细内容

案例研究

印度桑吉特案引发的反恐思考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石文龙 发布时间:2009-08-21 18:49:26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决的是一位名叫桑吉特的27岁男子。印度曼尼普尔邦警察局认为桑吉特是活跃在当地的一个非法分裂组织的成员,因为他们在桑吉特身上发现一支9毫米毛瑟枪。当印度警察在街头处决疑犯的系列图片被印度媒体曝光后,引发持续数天的暴力示威。当地政府决定对6名涉案警员作出停职处理,并就案件展开司法调查。

  印度反恐法律趋紧

  近年来,随着恐怖活动的猖獗,各国纷纷通过制定反恐的新法律、强化反恐的组织等措施以加强反恐的打击力度。印度也不例外,作为全球深受恐怖主义困扰的国家之一,为打击恐怖主义,印度于2002年3月26日,通过了名为《预防恐怖主义法案2002》的反恐法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恐怖袭击杀人者处以极刑(即死刑);允许对恐怖分子嫌犯实行90天拘押而不用送交审判;成立特别法庭审理恐怖主义案件;赋予警察监听通信并用作法庭证据的权力等。在2008年孟买恐怖袭击发生之后,印度正在酝酿制定新的反恐怖法。在反恐的组织建设方面,印度还设立了专门机构:印度警察反恐怖突击队和印度国家安全卫队,后者俗称为“黑猫”。

  滥权不容忽视

  但是在加大对反恐打击力度的同时,“警察暴力”成为一大问题,并有成为另一大“公害”的趋势。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印度警方开始擅自处决嫌犯。到了上世纪90年代,随着打击有组织罪案的活动在孟买展开,警员擅自处决疑犯的做法变得流行。因此,就印度2002年通过的《预防恐怖主义法案2002》,反对党也曾经认为这部法律过于严厉,可能导致警察滥用职权、侵害公民自由和少数族群的利益,因此予以抵制。但是,印度政府通过议会两院的联席会议最终通过这项法案。
  如同印度桑吉特案件一样,反恐中警察滥用职权已经使为数不少的无辜者冤死在警察的“误杀”之下,这样的案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他们在反恐中滥用职权、滥杀无辜等行为。

  需强化对滥权的制约

  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公共事务的急剧增多,传统的严格法定范围内的行政权力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公共治理时显得力不从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面积存在成为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政府部门需要以能动的行政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在反恐行动中更是如此。但是,这种能动的权力在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秩序的同时,也给公民权利带来危险,形成权力的滥用与腐败。
  例如,2005年伦敦“7·7”爆炸案发生后的第二天,国际警察局长协会出台了新的警察行为准则,规定“在遇到自杀式爆炸嫌犯时可以对其头部开枪”,美国率先采纳了这一新政策。而以往,一般情况下警察应首先“开枪威慑”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万分紧急”时才可使用致命武器。因此,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放宽了对警察使用致命性武器的限制。根据新守则建议,只要根据规定的疑犯特征,执法人员无需等可疑自杀式袭击者采取进一步行动就可以将其击毙,也就是说,只要“合理”推断嫌疑人有可能引爆炸弹,执法人员就可“格杀勿论”。在新准则颁布两周后,就发生了巴西无辜青年梅内塞斯被伦敦警察误杀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应。
  可疑疑犯可以当场击毙,那么反恐中是否需要强化对滥用职权的制约?反恐究竟有没有底线?而且,从根本上说,以暴抑暴的武力手段是不是解决恐怖主义的唯一方法?不难发现,现实的反恐行动中,一些国家对滥用职权的制约被忽视,目前全方位强化对滥用职权制约机制的建设具有特殊的意义与价值。
  事实上,尽管阿富汗战争已结束,但是人们依然会问:与“9·11”事件前相比,我们更安全了吗?而且武力反恐已经面临越来越大的困境。桑吉特案件也促使人们思考,什么才是杜绝恐怖主义的最佳手段?显然,以暴抑暴的战争手段不是解决恐怖主义的治本之计。反恐中的制度建设,包括伦理的、法制的建设已经凸显出巨大的时代价值。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印度桑吉特案 反恐思考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