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社会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提案
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 1479 号
关于全社会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提案
中央政法委研究办理
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转型,在激烈的社会变动中,犯罪年龄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据统计,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所占的比例高达70%至80%,尤其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的“未成年人犯罪”大幅上升,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统计表明,1994年至2004年十年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比率高达83%,97年开始未成年人犯罪率每年增长近10%,犯罪人数也占到了总犯罪人数的10%左右。
未成年人犯罪不但人数上升,而且犯罪手段不断向成人化、智能化和多元化发展。一是团伙犯罪多,如结伙抢劫、偷盗等;二是暴力犯罪突出,手段残忍,不计后果,故意杀人、伤害、纵火等;三是类型多样,盗窃、抢劫、强奸、绑架勒索、吸毒贩毒都有发生;四是在校学生占有相当比例。
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问题家长”造成“问题孩子”
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孩子失去关爱和管教,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父母在家庭教育中错误地采取溺爱、打骂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埋下了向“恶”发展的隐患。
第二、学校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弱化
应试教育体制下,学校在德育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上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再加上对部分成绩不好的学生采取错误的教育方法,甚至推出校门,导致走上犯罪道路。
第三、网络电视暴力色情信息的催化和诱发
网络以及电视等媒介上大量无序传播的暴力和色情信息,黑录像厅、黑网吧,包括影视作品中的枪战、飙车、砍杀,暴力场面,使未成年人形成道德认知上的错位,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
第四、贫困无业群体缀学子女失控
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盲目流入城市无业人员等贫困群体的孩子因贫辍学,混迹社会,受到不良信息和群体的影响,逐步变坏,诱发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较高比例。
建议:
1.高度重视和关注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的失误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因此,全社会都要来关注孩子的家庭教育。要加强在新的社会形态下对家庭教育的研究,通过各种媒体管道,宣传、引导良好的家庭教育方式,对于“问题家庭”的子女,“关工委”、社区、相关单位要重点关心,给予更多的帮助和教育并落实具体的措施。在处理各类离异案件时,要重点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未成年人的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2.进一步转变教育理念,强化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
学校是未成年人形成基本道德观和行为习惯的关键阶段,因此,学校教育要进一步从应试教育中走出来,把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良好的法制意识和行为习惯作为人才教育的重点。对于学校的德育教育要进一步落实具体的考核要求和措施,防止德育教育“空心化”。
重视和强化学校的心理教育,对于未成年人容易产生的逆反心理、盲从心理、攀比心理和报复心理等不正确的心理状态,要及时正确疏导和教育,特别要严格防止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
3.净化网络电视不健康内容,营造绿色、阳光的成长环境
网络电视中的不健康内容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早熟、暴力、价值观混乱等不良影响,在少儿的身心不健康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
(1)文化和传媒部门要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严格净化一切不健康的内容。
(2)生产和制作更多的青少年喜欢的健康向上和知识性的视听节目,引导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3)重视培养青少年的媒体素养,通过开辟专栏,对某些作品和现象,进行专题的点评、分析、解读和批判,不断提高青少年对信息的理解和判断能力,提升青少年的免疫力。
(4)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和网吧的监管措施。网络监管虽然不断得到加强,但依然存在较多的盲区,与此同时,监管的标准还要进一步细化,才能有利于具体执行。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和教育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都有一个过程,对于外来流动人口或无业人员的辍学子女或未成年的打工人员等要重点加以关注和教育,社区警务等相关部门要把这些人员始终掌握在自己的视线之中,及时进行督促和矫正,努力防止犯罪的发生。
5.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犯罪的司法研究
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现象,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发展以及对他们的审理、判决都有一些特殊的规律,例如,少年法庭的法官,既是法官也是老师,如何找准犯罪的根源,找到他们的闪光点,深挖他的感化点等等,都与成年人审理有很大不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也要更多地注重教育和引导,要坚决杜绝将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罪犯关在一起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研究,对制订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有很大意义。
中央政法委员会提案复文:
您提出的《关于全社会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比较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所占比例大,上升幅度大,这是客观的存在。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就是为了解决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既有家庭方面的,也有学校方面的和社会方面的,犯罪原因的多元化,决定了要综合采取多种方法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近三十年的实践证明,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的根本出路,也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方法。为此,中央综治委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有十几个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团中央。这些年来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很好地发挥了作用。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2004年9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对推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今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要遵循党政主导,以关爱未成年人为本、教育服务管理三结合、建设与整治相结合、重在基层、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各地各部门围绕未成年人重点群体,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的积极作用,整合各种资源,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是面向中小学生,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学校要发挥主渠道的作用,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位,将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完善和推广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妇联组织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帮助和引导家长正确开展家庭教育。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镇等城乡基层单位要把家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特别要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中小学生教育体系和社区综合评价体系。
二要针对闲散未成年人,加强社区教育和管理。市、县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摸底排查、建档立卡等措施,掌握闲散未成年人的底数,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专业社团,聘请专业社会工作者,立足社区、村镇从事闲散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对闲散未成年人的教育、帮助和管理。
三要关爱流浪儿童,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和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推进大中城市、交通枢纽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力量,为流浪儿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公安部门要加大依法打击控制、操纵流浪儿童的黑恶势力犯罪的力度。
四要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和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工读教育的有关政策,改革未成年人接受工读教育的决定主体和有关程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方针,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在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等环节积极探索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制度。
五是开展整治、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文化、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网吧。公安、海关、文化、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加强对文化市场、进出境环节、信息产品、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监管,有效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严把进口关,坚决把境外有害文化堵截在国门之外,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邪教内容和伪科学的出版物、玩具、饰品以及游戏软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信息产品。广电等部门要深入实施“净化工程”、“防护工程”和“监察工程”,消除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和画面,净化荧屏声屏,加强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的管理和整治,防止境外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教育行政等部门要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的集中整治,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进一步优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共青团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长期关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欢迎继续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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