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C姓名权”案“握手言和” 公安局撤诉 赵C改名
昨天,备受关注的“赵C姓名权”案在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
鹰潭中院当庭作出二审判决,准许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撤回上诉,并撤销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更改名字。
2008年鹰潭一大学生赵C因换二代身份证遭公安部门拒绝,公安部门要求其必须更改姓名,于是,他以公安部门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将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在一审判决中,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赵C胜诉,月湖区公安分局不服判决,选择了上诉。
公安机关提出五点上诉理由
庭审从昨天下午三点开始,月湖公安分局提出上诉的理由为: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赵C的‘赵’是规范的汉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因此,原告赵C的姓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安机关认为: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是使用作为英文字母(外文字母)的“C”为名的,而不是作为汉语拼音字母使用(“C”作为拼音字母读“雌”而不是“西”),更不是作为数字符号使用。此外,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都没有提供英文字母“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符号”的国家标准。
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允许中国公民使用外文字母(英文、法文、拉丁文、希腊文、尼日利亚文、俄文等等)为名甚至姓,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将对国家的人口和社会秩序管理以及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产生巨大障碍,对中华民族使用汉字的风俗、文化传统产生损害,后果不堪设想。
三、现行的国家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是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来设计和运行的。由于赵C的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建立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可以使用。”
月湖公安分局认为,一审法院错误地理解了《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没有对《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和《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四条给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规定的义务予以必要的关注。
五、公安机关是纠错而不是就同一事项作出矛盾的决定。
月湖公安分局认为:如果赵C认为姓名错误登记的结果是由于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并且因该错误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给赵C带来了某种具体损害,赵C依法有权另行起诉上诉人,而不是继续违反法律规定的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义务,继续违法申请使用外文字母作为其名。
赵C与月湖公安分局“握手言和”
昨晚七点,双方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撤销上诉请求,赵C改名,取规范汉字。
公安机关免费为赵C办理改名手续,并协助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准许了月湖公安分局的撤诉请求,并且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双方在进行调解时,月湖公安分局提出对赵C进行补偿,但是赵C的父亲赵志荣主动放弃了。
赵志荣说,对于这个结果,他能够接受。他打官司的目的已经达到了,推动了法制的进程,这是和谐的结果。公安部要更改人口信息系统,需要花费天文数字的费用,因此,在国家利益和个人的权利面前,自己愿意选择放弃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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