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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佘祥林真的无罪吗?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达志 发布时间:2005-04-13 08:17:38 浏览次数: 【字体:

 

  4月13日,湖北京山法院将开庭再审佘祥林“杀妻案”。该案最后的结果可以说毫无悬念。对此,《##时报》4月12日的报道大标题是“法院明日宣判佘祥林无罪”,内文称:“市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在明日开庭时,只会对佘祥林进行无罪宣判,不会……”。其实不独该报,近段时间来,全国几乎所有的媒体在报道佘案时,都是这样说的——法院将宣判佘祥林无罪。也许有人会说,是啊,这难道错了吗?

    我认为这样说确实是错的。我相信,包括本人在内的所有获悉过佘案相关报道的公民,都会毫不怀疑地认为,佘祥林确实是无罪的。但是,我们内心相信佘无罪,跟佘无罪,完全是两回事。当初判决佘有罪的是法院,那么最后判决他是否有罪的也应该是法院。最后的再审还未进行,非司法机关的有关部门凭什么说,法院将对佘祥林宣判无罪?

    司法机关判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是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的,而且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到佘案,尽管大家都相信佘是被冤枉的,但是我还是想看到,法庭对佘案的最后判断,是建立在这样的证据基础上的:有关技术鉴定,现在大家所见到的张在玉,确实就是当年的佘妻;当年的无名女尸,确实不是张在玉。如果今天的再审真的像京山法院有关负责人所言,“五分钟就完了”(4月11日《##日报》),也就是说,仅仅宣布当初的被害人安然无恙,所以对佘的杀人指控不成立……那么我认为是草率的。

    在此之前,所有声称法院将宣判佘无罪的官方发言,我以为从严格意义上说,都是一种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实际干涉。我们不要忘了,当初宣判佘犯有死罪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庭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虚置了。根据4月8日《人民日报》的报道,这宗冤案之所以形成,其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是:荆门市政法委召开“协调会议”,为法院审判“定调子”,“先定后审”,终致无罪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然而我们不无遗憾的看到,15年后,对佘案“定调子”,“先定后审”的,还是当地的非司法公权机关和当地的主要领导人。

    《##时报》4月12日的报道还说:“当时审办佘祥林冤案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涉案人员一律被停职,接受荆门市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部门抽调出的工作组的审查。”此举当然很有必要。但是,这难道仅仅是公、检、法三家的具体办案人员的过错吗?即便把当时的政法委决策人也抖搂出来,又能怎么样?

    依我看,最关键的,还是要从体制上解决法院独立审判权的真正落实问题。我坚信佘在“杀妻”这件事上是被冤枉的,但是我更希望看到法院能在没有任何外来因素干扰下,经过独立的、合乎法定程序的审理——哪怕看上去像是“走过场”,最后还佘祥林一个清白。

佘祥林 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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