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交警不作为 但不必赔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交警在2004年6月21日20:10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及时派人员出警到现场进行了事故勘查处理和组织抢救,并于次日进行了立案登记和发出协查通报。同年7月6日至8月13日对肇事车辆的登记人、实际支配人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职责。
但是,根据交
那么,交警未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否导致原告的损失呢?首先,原告损害赔偿是因交通事故而产生,此外,交警的不作为与原告所要求的损害赔偿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因交警的不作为而造成了损失。因此,对于其要求交警承担本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案经佛山市两级法院审理,佛山市中院日前判决确认:在处理中,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依法履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所规定职责,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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