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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法院:交警不作为 但不必赔钱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10-27 19:16:04 浏览次数: 【字体: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交警在2004年6月21日20:10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及时派人员出警到现场进行了事故勘查处理和组织抢救,并于次日进行了立案登记和发出协查通报。同年7月6日至8月13日对肇事车辆的登记人、实际支配人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职责。

  但是,根据交

警提供的证据显示,虽然交警部门及时派员出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处理和组织抢救,其后也进行了追查肇事车辆和人员的调查工作,但并无证据证明交警的工作人员在到达现场知道本案属于肇事逃逸后,及时采取了部置堵截和追缉的措施,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

  那么,交警未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否导致原告的损失呢?首先,原告损害赔偿是因交通事故而产生,此外,交警的不作为与原告所要求的损害赔偿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因交警的不作为而造成了损失。因此,对于其要求交警承担本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案经佛山市两级法院审理,佛山市中院日前判决确认:在处理中,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依法履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所规定职责,行为违法。

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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