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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装备体系的配备理论应当创新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何宣斌 发布时间:2006-04-18 17:36:14 浏览次数: 【字体:
    现阶段公安装备配备的主要依据是公安部颁布的九个标准:《公安技术侦查装备配备标准》《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安刑事科学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公安警务督察队装备配备标准》《公安国内安全保卫装备配备标准》《公安治安行动队装备配备标准》《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公安责任区刑警队装备配备标准》《公安禁毒专业队伍装备配备标准》等。这些标准的配备单元是以警种、警力为基础的,各警种的装备配备按照行政区划内的警力配置来进行,故称之为警力体系的装备配备理论,其强调单个警种的装备最优,单个警种使用方便,也就是经济学中常说的“个人理性”在公安装备配备体系中的运用,但其不仅受到公安装备供给能力的制约,还受到装备理论自身缺陷的制约。

  (一)供给能力的制约

  以安徽省为例,由于受经济发展的制约,公安装备供给能力有限。以某类装备配备为例,按现行的公安装备配备体系要求,省级需要最低配备经费为600万元,省会市为700万元,省辖其他市级为400万元,县级为60万元,全省共需经费1.5亿至2亿元,而这仅仅是按照最低标准进行配备。而2001年到2003年,该省公安机关总的装备经费只有8000多万元,显然,公安装备供给能力是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的。因此,按警力体系配备公安装备,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二)现有装备理论自身缺陷的制约

  虽然现有的公安装备配备理论上也要求公安装备效能最大化,但事实上,按警力体系来配备公安装备,再加上公安机关内部的条块分割,很容易造成公安装备资源分散,其整体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如刑事技术装备、派出所装备、责任区刑警队装备等,按现行的装备理论,要求这些装备都要分部门配备,每个部门的任务不同,不会同时用同一种装备,就会造成部分装备闲置。

  因此,在按公安装备自身的共享性特征对公安装备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公安装备体系的配备理论应当创新,不同的装备理论适用相应的公安装备。

  1、警力体系装备配备理论,是现行公安装备配备体系的理论基础。其优点是装备配备的可操作性强,配备的标准统一,容易实现公安装备的标准化建设;但缺点是没有与各地的公安工作实际需求和供给相结合,过于强调公安装备需求,忽视公安装备供给的影响,配备的装备重复、闲置,经费难以保障。其适用于各警种专用装备的配备。

  2、装备体系装备配备理论,是以装备的共享性特征为主要参考因素,强调公安装备效能最大化。其优点是在满足公安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实现公安装备效能最大化。缺点是公安装备配备操作程序复杂,过于强调公安装备供给,不利于公安装备的标准化建设。其适用于各警种通用的公安装备的配备。

  3、基础体系装备配备理论,是以影响公安工作的基础系统装备为公安装备配备的主要参数,其突出公安工作正常开展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配备。其优点是各级公安机关需求统一,其配备容易实现标准化,可以提高公安工作的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缺点是一次性投入大,适用于公安机关的基础装备系统的配备。

  公安装备配备理论创新为公安装备的配备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对公安装备的使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对公安装备配备模式进行整合,对公安装备进行有效的分类管理,以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

  综上所述,鉴于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公安装备配备要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首先是要做好长远规划;其次是要量力而行,切勿贪大求全;第三是要与当地社会治安形势和经济承受能力有机结合,在预算约束的范围内,逐步实现公安装备配备的标准化、现代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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