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鉴定结论难以完全信赖
俞树毅在《兰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撰文认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天然的隔阂和缺乏交流,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律师对此类科学知识的贫乏和对此种鉴定结论不能准确和科学地审查判断,被告人也对此科学证据亦几乎没有反驳能力,使DNA检验或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形成一边倒的局面,即对于DNA鉴定证据在刑事审判中认定案件事实或特定被告人的证据能力和证据资格绝对化。虽然DNA检验在理论上有较高的精准性,但是该检验结果受到采样、样品保管、试剂来源、设备品质等各种因素影响,结果的正确性难以百分之百担保。因此,DNA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难以完全信赖,仅能作为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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