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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校之窗

“刑事诉讼法修改及相关问题”学术研讨会印象

来源:中国刑警学院 作者:李新权 发布时间:2005-06-03 08:48:45 浏览次数: 【字体:
  2003年初,全国人大将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列入了五年规划。中期已近,本着研讨争鸣,博采众长,开拓视野,加强认识的目的,2005年4月16日至18日,由中国检察官协会主办,全国各地来自高等院校、公检法及律师界代表共五十多人,参加了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及相关问题”的学术研讨会。为了使与会代表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把握有关刑事诉讼立法修改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大会特别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郎胜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任卫华庭长就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问题作了主题发言。

   樊崇义教授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念的转型及修改的主要问题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和阐述。樊崇义教授认为,从刑事诉讼法本身来看,虽然在1996年刚刚完成了一次修改,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度本身还存在严重缺陷,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任务以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程序的设计与保障人权的要求和刑事司法的目的还有相当的差距,证据规则还没有完全确立起来;就国内形势来看,国内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使社会发生巨大变化,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提供相应保护。与此相适应,十六大以来,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党的十六大所制定的一个目标和十项改革举措已经表明,以如何实现程序的规范化、完善化为目标的程序建设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也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以贯彻落实;就国际形势而言,人权保障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国际潮流,我国签署加入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也需要通过国内法加以落实。基于上述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外部条件都已具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势在必行。樊崇义教授还认为,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思想认识上的阻力,这就需要我们调整观念,实现理念上的转型。要想真正确立一部科学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我们必须完成以下五个方面的转型:在刑事诉讼法的性质认识上由一元化的国家本位逐渐转向国家、公民个人和社会并举的三元化本位;在价值认识上要由一元化的工具价值转向工具价值、独立价值和社会效益价值相结合的三元化价值观;证明模式要由口供本位转向实物证据本位;证明标准要由实事求是转向法律真实;程序设计必须由重实体轻程序或实体程序并重转向为程序本位。最后,樊崇义教授在修改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强制措施、讯问程序、辩护制度改革、科技证据法庭化、起诉和审判程序等十个方面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草案的主持者,樊崇义教授主题报告中远见卓识、旗帜鲜明的学术思想,雄厚坚实的理论基础,缜密充分的论证,给与会代表留下了深刻印象。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郎胜主任,从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的全局着手,以严谨、务实的态度就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规划、1996年修改的特定条件和背景、此次修改的基本原则作了相应的介绍。在此基础上,郎胜主任又特别强调了这次修改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措施中辩护权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设证据、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这几大修改焦点,谈了一些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具体操作者,郎胜主任高屋建瓴的全局意识、积极稳妥的解决方案、务实负责的学术和工作态度使与会者在一定高度上对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

   曾经担任过王怀忠、丛福奎等大要案二审、死刑复核合议庭审判长的任卫华庭长,是最高人民法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一位高级资深法官。在研讨会上,任庭长以丰富详实的资料、真实典型的案例介绍、深入浅出的评析,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围绕着刑事证据的诉讼地位,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证据规则、证据开示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极具针对性的主题报告,让与会者领略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术魅力,亲身感受到了一次极具说服力的学术经历。

   受法律教研部的指派与委托,我院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李新权参加了这次研讨会。

   参加学术会议,对于高校教师而言,收获的不仅仅是对前沿理论与热点问题的熟悉和把握。学术视野的开阔、研究视角的更新、名家风采的领略更是青年教师培养和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作为教师培养的一种重要方式,有选择、有针对地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会议,也必将对教师个人业务的能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刑事诉讼法修改 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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