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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技术研究思路——基于全国交警系统实战大练兵的思考

来源:腾讯网 作者:张伟 发布时间:2020-11-22 13: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编者话: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河南郑州举办了全国交警系统实战大练兵比武竞赛。本次比武竞赛围绕重点车辆查缉查验、常见交通违法现场查处和阻抗法应对处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摩托车警务驾驶技能四个科目进行角逐。公安部道研中心交警系统法制人才库专家、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张伟参与了竞赛中“交通违法现场查处和阻碍执行职务应对处置”科目的赛前研讨、推演、文件撰写以及对全国32支参赛队的执裁工作,见证了全国交警系统警务实战现状。基于此,作者对警务实战与法制之间的关系、警务技术研究思路以及教官应具备的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思考,现分享给大家,供学习交流。

一、参与本次执裁工作的感悟

1、此次大比武是全国交警系统三年“大练兵”的阶段性总结

大练兵是为了提高交警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提升实战能力。即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战化。简言之,就是要通过大练兵比武这种形式,以考促学。此次活动形为比武、实为全国性取样调查,客观反映出了全国各地执法水平及训练现状。例如,32支参赛队在执法流程、安全防护技能、执法语言使用等方面展现基本一致,这体现出从部一级到省市一级的思想、行动一致。同时在比武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人才,例如,有的参赛队的大队领导综合素质全面、指挥能力突出,这是大练兵活动“练兵先练长”的具体体现;有的参赛队队员临场反应敏捷、控制动作娴熟,配合默契、行云流水,给人以赏心悦目之感,这是大练兵活动“加强应急处突能力的”的具体体现。

图1:参赛队员人身检查及控制动作娴熟

图2:参赛队员“DIY”的单警装备,体现了实战性

2、“交通违法现场查处和阻碍执行职务应对处置”科目具有鲜明的实战特点

本次比武最大的特点是从过去以强调如何有效开展现场控制,向如何合法启动并有效开展控制转变,这是依法治国在警务实战中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在交管工作的具体落实。所以,这次公安部交管局明确要求科目设计既要考核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还要考核执法结果的合理性(符合立法宗旨、体现执法效率和效果)。这就要求科目的考点要包含业务细节的同时,还要符合当前具体执法环境,能与执法实践相结合。经过前期讨论,裁判组最终选取了当前执法中常见的二类交通违法行为(酒驾+使用假牌证),结合常见的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语言阻碍、肢体阻碍、暴力阻碍)设计了四类警情。这些警情涵盖了路面执法常用技战术、法律程序适用等要素和主要环节,还加入了面对围观、摄像、起哄等干扰因素的处置、武力使用评估及合理使用、治安刑事案件先期处置等现实问题,尽可能的贴近了实战,各参赛队也普遍反映该科目接地气、有共鸣、知差距、促提高。

图3:情显人员扮演的围观、起哄、拍照人员

3、在执裁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在执裁过程中发现,个别参赛队对违法行为及行为人认定错误、执法程序错误、法律条文引用、表述错误、法律文书选用错误等执法老问题仍然存在,还有些参赛队在处突时应对能力差、应对失误、站位失误等,给“违法行为人”提供了攻击或逃逸的机会。除了因参加全国性比赛高度紧张的因素外,日常训练的针对性不足也是重要原因。同时,还有几个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

基本功不扎实。警务技术训练尤其是基础科目训练、普及还有欠缺,技术研发也没有跟上社会的变化,与基层需求脱节。牌证真伪识别水平下降,多支参赛队在处置涉牌涉证警情时错判、漏判,造成严重失分。执勤卡点的区域设置水平不一,对预警区、警戒区的定义模糊,例如,预警区、警戒区重叠设置,无预警效果,或过度设置,占用道路空间过大,易造成拥堵及事故,还存在安全员频繁失位、功能性不明显等问题,多支参赛队因上述几个原因失分。基础防卫控制技术应用能力不强,控制技术使用过于“教科书”造成控制效果不佳,甚至发生因控制技术使用失误造成情显人员受伤的情形。安全检查程序性操作不规范,人身检查项目中多支队伍未查出违法行为人袜子里携带的“道具毒品”,车辆检查项目中多支队伍未找到车内坐垫下面的“道具身份证”。这些现象值得我们反思与警惕。

图4:执勤卡点设置及警组分工不合理、安全员背对来车方向

指挥员功能展现不清晰。为了应对多变的警情,“警组战术”是国际通用的现场控制警务技术之一,其中警组指挥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警务技能,积极参与现场处置,还要有大局观能及时洞察现场变化并下达针对性指令。多支参赛队伍的主盘手承担了现场指挥职责,大队领导指挥效应不强,甚至有的大队领导去扮演了专职安全员的角色。本科目在设计时各个环节都将指挥、分工作为重要考核点,本次竞赛中,凡是成绩突出的参赛队在这一环节都表现的很优秀。

警务技术与法制有一定程度的脱节。本科目主要是为了检验各地的依法履职能力,即法治思维的具体表现,但多支参赛队伍在保障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法律救济途径、传唤流程等方面流于形式,简单随意,观感不佳。深层次也反映出警务技术训练与法制的结合度不足。警队的法制意识等同于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我们在把控“质量”这条路上,尤其在追求“高品控”这一点上还未达成普遍共识。

其他问题。传统的伸缩破胎器由空管状尖钉组成,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应研发替代产品。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破胎器并不能完全消耗冲卡车辆的动能,最多只是一个阻吓作用;二是当破胎器伸展出来时,对执勤的警察、围观群众等有明显的潜在危险。在比武过程中,裁判组全程高度警惕,有专人负责看管破胎器,防止参赛队员或违法行为人的扮演者在剧情冲突中误踏在钉子上。

图5:破胎器在比赛中的应用

当然,暴露出了短板也是比武的重要收获,短板为优化管理、提升技术、改善训练提供了有效数据、样本,发现问题比成绩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二、关于警务实战与法制之间关系的思考

本次执裁工作,促使我重新思考了警务实战与法制的关系。如果我国社会的公共安全管理需求是一个不断扩张的圆形,那么,相关法律就是圆形内不断扩张(更新)的方形,但方形扩张(更新)的速度永远小于圆形;其中公共安全的主要管理机构公安部门的重要任务就是通过执法来尽可能的维护公共安全,而警务实战技术是公安工作执法方法的体现,相当于方形内链接相关法律而形成的一条条交叉的线段,线段间必然存在大量的空间,这些空间一部分可以通过继续完善链接产生新的线段来弥补,但仍有大量的空间受限于法律无对应内容或内容规定不清晰或研究没有跟上,处于无法填补的状态,形成漏洞。这些漏洞对执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下面列举2个在比赛科目中比较典型的执法场景,均因相关技术研发路线等原因,民警在执法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执法场景一:参赛选手面对驾驶人锁闭车门拒不下车,需采取破窗的强制措施,破哪扇车窗玻璃为最优选择呢?

因为错误理解了比例原则,一些参赛选手选择破无乘坐人一侧的窗户,但破窗是为了控制驾驶人,如果破驾驶人以外的其他位置的车窗玻璃,一是悖离了执法初衷,不能有效控制违法行为人;二是从其他车窗进入车内后,往往与驾驶人在小空间内还存在座椅阻隔、距离,增加了危险性和执法难度;三是如果车内满员怎么办。因此,只能驾驶人位置的车窗玻璃。使用传统工具破坏(甩棍击打)车窗玻璃有可能造成玻璃碎屑飞溅伤人,或破窗的工具侵入车内对驾驶人造成伤害。那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用最小冲击力来破窗,把损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其实解决方案很多,例如,使用小压力大压强的工具,甩棍尾盖加装破窗锥或配备钨钢头的战术笔等,完全可以实现破窗高效化、安全化。

赛后,与一些参赛选手交流发现,民警在日常执法中担心使用强制措施造成违法行为人受伤或其财物受损会面临赔偿,所以不敢依法使用强制措施。其实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执法场景二:违法行为人不服从警察指令,弃车逃跑(驾车冲卡)参赛选手能否追缉?怎么追缉?

驾车或弃车逃避检查属于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如果驾车冲卡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因此,民警可以根据违法属性及危害程度采取较高的强制措施,采取追缉措施有法可依。同时《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遇有驾驶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驶离,应当立即报告、由指挥中心……组织拦截。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车追缉。对涉嫌酒驾、毒驾、醉驾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具备警力、装备优势时,可以驾车尾随,同时报告指挥中心,及时调派警力、装备实施拦截。规范性文件不建议追缉,具体原因在最高法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7〕最高法刑申60号解释的很明确:不建议追缉的规定是为了提醒交警注意安全,不足以影响交警履行职责制止犯罪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冲卡可以追缉,但我们首先应考虑的是如何完善卡点设置的合理性及警组战术,研发高阻效、低破坏性的拦截系统,尽可能的降低驾车或弃车逃逸的事件发生概率。

在本次比赛中,个别参赛队在比赛中遇到“违法行为人”不按套路出牌、现场逃逸时显得手足无措而失了分。现实执法中,警察具备警力优势且环境许可的情况下应立即展开追缉,环境不具备应使用尾随或视频追踪等技术手段确定违法嫌疑人的落脚处、所驾驶车辆停放处,守株待兔或上门抓捕。

法制对警务实战具有指导性作用,提升警务实战水平,研究警务技术,应坚持法制先行原则,或者说应坚持以法制引领实战的原则去设定技术研究路线。32支参赛队伍执法流程在警情处置过程中表现各异、地域性特点鲜明,与警务技术研究路线不统一有关。

三、对警务技术研究路线的思考

为提升执法的规范性,在警务技术研究路线上应提倡专业性、规范性、标准化,避免“闭门造车”或单一性,应向国际看齐、向企业学习,树立“产品思维”,把警务技术看做警队的必需品,即产品。

1、要明确研究警务技术的目的是针对实战难题提供解决方案

开展警务技术研究要围绕警队(用户)的需求和特征设计解决方案,方案的合理性是重中之重,需具备以下要素:

科学性:要有法律逻辑、可验证、可量化,实现标准化。

符合用户要求:能提高效率、具备先进性、能帮助用户“更好的完成任务”。

2、警务技术应具备产品特征

产品,是用户难题的解决方案,而好产品,就是对用户难题解决方案的优化和升级。那么如何才能研发出好产品,更好的解决用户的难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要找准刚需。常见的一般有二类,一是警队当前首要的、突发的重点任务;二是长期困扰的问题,如类似“打不过、说不过、跑不过”的问题。

二要找到制高点。一是要在法制框架内从最高效力的法律一直捋到效力最低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形成完整的法律链条再做研发;二是制约研发的最大桎梏是什么,能否打破,打不破是否需要启动替代方案。

三是要超出用户的预期。解决眼前痛点的技术,即应急之法是常见的一类产品。过往的案例告诉我们,应急式的执法技术在解决一个问题的时候,很可能会引发警队执法的另一个问题,甚至具有执法漏洞或风险,因此在设计解决方案时要考虑的更深远一些,找准病因。

四是要保持密切互动。一是因为产品,“产”由供方决定,“品”由用方定义。产方,有设计,有成本,有推广需求,品方有使用感觉,有权重考虑,因此,产品是双方的互动。二是警察执法的边界会因法律、政策、突发应急事件等因素而变动,因此,要保持与用户的紧密互动,保证信息沟通的及时性。

“产品”的定义明确了,那么,在当前能够实现“产品”生产的主力军,非教官莫属。

四、对教官能力要求的思考

目前基层警务技术研究人员主要是各级警队中的教官,但由于教官这一岗位非编制岗位,所以各地在教官的培养、使用方面政策扶持力度不同。但此次比武活动的集训、参赛、评判等各项工作中都可以看到教官的身影。这说明教官除了承担了培训任务外,在面对突发任务时往往还是重任的承担者、“产品”的主要的研究者。因此,具备“产品思维”的教官应相当于警队的“产品经理”这一岗位。对应的教官的主要工作就是持续建立、完善法律法规间的链接,减少警务技术的空白;反之也要注意不得在无法律支撑的情况下去擅自演绎(建立)不合理、不科学的线段。具体来说,教官应具有以下能力

1、调研规划工作能力

能够发现警队的需求、执法相对人的需求、社会的需求,能够通过对用户调研,对干扰因素、其他类似解决方案进行分析,得出需求规划。

2、设计与打磨能力

能够形成清晰的概念,定位明确的用途及研发路线,对技术的功能有多套具备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3、生产能力

能够制定技术研发方案,确定研发团队组合及进行合理分工,制定研发周期及研发进度。能够及时对研发过程中的需求调度资源,沟通协调关系,直至完成开发、在警队试运行。

4、产品优化能力

根据试运行结果,能够持续推进功能的优化、迭代。同时保持对新技术、新科技的敏感性,使产品与时代同频。

现在回想起8月曾发过一条朋友圈“Training officer要有编、导、演三种能力,即编剧(知识萃取)+导演(课程设计)+演员(课程呈现)三种能力融合一身,如果只有二种能力,可以做instructor”。这样看来,教官具备了“编、导、演”能力,也相当于具备了产品研发能力。

(文 / 公安部道研中心交警系统法制人才库专家、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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