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察权:扩张与限制
特约嘉宾:刘卫林 晓东 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点睛政法网络学堂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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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察和民众关系发生变化
主持人:改革开放把中国推进一个“重要的转型期”,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产生有哪些影响?
刘卫:市场经济的布施和法治国家的理念,“服务行政、责任行政”正成为民众天经地义之要求。政府在民众的权利究问声中,不断得到反思,拼弃“以国为本”、“以官为本”,树立“以民为本”,倡导“执政为民”成为当下新政之亮点。正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之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运而生。
没有人会否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修订是为了适应“转型期”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认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转型期到底哪些地方转了型,到底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与运行有什么影响或意义。
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张树义教授认为,转型主要是在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层变迁。虽然我们还不能用一个准确的概念去定义,虽然这个过程充满了反复和悖谬,但基本的事实是:社会主体正从一元走向多元,权利按着市场化的“契约”规则生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身份走向契约”。社会主体的多元化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平等、独立的主体参与市场和进入社会。他们的权利更多地源于合法交易,而非国家的恩赐;他们的关系更多体现为“契约精神”,而非“身份认同”。这样,治安警察和市场民众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改变了国家至上和全能政府时代的管制和被管制的关系,而形成了一种公共服务的“购买”关系,纳税人为其所得到的公共服务支付税金。
治安警察权力的扩张与控制
主持人:以此视角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哪些方面值得圈点?
林晓东:第一,立法精神从“社会控制型”转向“公民权利保障型”。由于社会的转型,治安管理不应当再是对社会的控制,而应当是更多地保障公民的权利。该法在总则部分宣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原则。不仅为整部法律确定了一个良好的基调,也为治安管理中实际纠纷的解决以及民众维权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另在分则中也增设了不少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立法精神的转变适应了“转型期”的现实需要,这一转变体现出的是民权意识和宪政思想。张树义教授评价说:如果立法者和实施者没有这种指导思想的转变,我们很难期望一部“良法”面世,我们也很难受到“良行”对待。法律的“正当性”,就取决于它与社会生活的要求相符与否。
第二,扩张了治安警察权力,填充了治安管辖的盲区。此次修法大大扩张了治安警察的权力。一是扩大了处罚范围。如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行为;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的行为;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行为;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如球迷闹事,等等;二是增加了处罚种类。原《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仅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现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三是罚款幅度大幅提高,将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50元至5000元,对单位的罚款规定为2000元至10万元。以上警察权力的扩张,适应了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以罚款和拘留。见此,也不由得让人担忧起夏天众多的大小“膀爷”们和着“露脐”装的姑娘们的命运来了。这种粗线条的规定,一方面难以操作,并极有可能成为警察权力滥用的幌子。新法还规定,旅馆业对于住宿的人有登记义务。房屋出租人有查验承租人身份的义务。从事典当、回收行业的人有注意义务等。以上规定对管理者来说倒是方便了,但对纳税人来说,承担这种本不应由其承担的义务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刘卫:还有第三点,控制了治安警察权力,严格了治安处罚的程序。
新治安法中,程序得到前所未有的彰显,对处罚权有所控制。我们知道,程序并非是可有可无的东西,程序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没有程序规制的管理,必将妨害正义与和谐的实现。原条例明显缺乏“程序意识”,比如在“传唤、询问、取证、裁决”之间没有设置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环节,给行政专横留下了空间。新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治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早就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公约明确规定对于使用酷刑收集的证据要排除,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类似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先走一步做出这样的规定,的确是一个好的开端。
新治安法细化了处罚标准,限制了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从历史的经验看,公权力尤其是警察权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公民无异于就是灾难。西谚云:一部行政法的历史,就是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历史。我们注意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罚标准上的细分,从立法上给警察的恣意加上了一堵防火墙。
林晓东:还一个可圈可点的是,新治安法规定了最长二个月的结案期限。以往,不论是在治安案件还是刑事侦查当中,“久立不破”的案件屡见不鲜,有些案件甚至10年不破也不结,当事人长期生活在被调查或侦查的阴影当中,更有大量财物被公安机关长期扣押无法主张,平添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加了法治成本、甚至给腐败提供温床。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规定,也为此后刑诉法的修改埋下了楔子。
法律存在的终极价值绝非处罚
主持人:有观点认为,以上修法中表现出的“一个转变”和“一扩一控”,实际是一种博弈,如何理解?
刘卫:“扩权”旨在填补规则的缺失,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度;“控权”则重在规范公权力的运行,是从另一个角度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度。没有适度的扩权,等于放纵破坏治安。而没有警察权的控制,放纵的不仅仅是破坏治安,更是对公权力运行规则的损害。洞察人性的思想家们相信:再不道德的个人,也比不上被滥用的公权力的危害,我们不愿容忍前者,更决不能放过后者。
尽管这部法律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并且我们似乎总还能感觉到一种试图突破私域空间的“善意冲动”,但善意何以结善果,好心何以办好事?解决这个矛盾的确是我们的艰难抉择,我们只有在这样的博弈中生存,而我们所期盼的,归根结底还是为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当下,这部法律离正式实施已为时不远,我们也期待着执法者和司法者,都能以“善良”和“正义”之心,理解之、适用之。法律存在的终极价值绝非“处罚”,而是增进公民的福祉,否则它就徒具“合法性”而丧失“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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