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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课堂

应对时代挑战 转变侦查模式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崔敏 发布时间:2009-06-29 10:16:14 浏览次数: 【字体:

 

在南通市公安局研讨会上的发言

  (2009年6月27日)

  十分高兴来到南通,与实战部门的同志们共同探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对公安传统侦查模式的影响及应对”这一严肃课题。南通市公安局有一个“特别能战斗”的刑警队,现在,秦局长能够提出是否应该转变侦查模式的问题,邀请各路英豪来南通共同研讨,本身就是事业心和责任心极强的表现。我对秦局长和南通市局的同志们表示由衷的敬佩!

  刚才,陈光中教授给大家介绍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涉及公安机关的若干问题。陈光中教授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具有无可替代的影响,是名符其实的学术泰斗,他曾参与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1996年的修改,又对再修改提出了许多很有见地的建议。他刚才对涉及公安机关的若干问题的介绍,讲得很具体,很实在,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我同陈光中教授一起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历次研讨会,有关情况他已做了详细介绍,我就不多说了。下面,着重谈谈如何应对刑诉法再修改以及建立新型侦查模式的问题。

  我发言的题目是:“应对时代挑战,转变侦查模式”。谈三点不成熟的意见,有的看法不一定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作用

  (一)刑事诉讼法的性质

  大家知道,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刑事基本法,是效力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刑法是实体法,它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行为如何处罚;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和诉讼程序,包括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判断与正确运用证据。“两法”同等重要。有同志甚至认为“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依程序法治国。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刑事诉讼法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定罪量刑最后要由法院判定(罪从判定),而诉讼程序则从侦查开始。如果一开始的侦查就出了错误,很可能会一直延续下去,最终导致冤假错案。再从另一个侧面来看,70%以上的公安法规都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刑事诉讼法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过去多年存在的主要偏向,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怕漏不怕错”,认为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能破了案,把罪犯抓住,把案件的定性搞对就行了,至于诉讼程序,不过是办个手续,似乎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管它白猫黑猫,逮住耗子就是好猫。”这句话原本是邓小平同志的名言,但用在这里就用错了地方。事实是:如果违反了诉讼程序,你可能就逮不住耗子,或者把无辜者当成“耗子”错拘错捕,结果冤枉了好人,造成不良影响,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这个偏向近些年来虽然有所改变,但不能说已经彻底消除。

  就公安侦查模式而言,以往采用“以人找证”的侦查模式,偏重口供的作用,通常是“抓人、突审、破案”三板斧,往往是没有证据先抓人,抓来就“突击审讯”,寄希望于让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使案件侦破。为了获取口供甚至不惜采用刑讯手段,因此不时出现错案。那种侦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必须彻底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偏向,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至于如何改变,下面再讲)。

  (二)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作用,要说两句话:其一,它是一部授权法--赋予公、检、法机关庄严的职责和权力,使它们能够充分行使职权同刑事犯罪做斗争;其二,它又是一部限权法--要对侦查、检察和司法机关以及办案人员给予必要的制约。实践证明:任何权力都有自我膨涨的惯性。如果某项权力不受限制,必然会被滥用,甚至会导致腐败。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基本精神就是“加强制约,保障人权”。经过反复的争论,最终取消了两项制度:一是涉及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二是涉及公安机关的“收容审查”。之所以要取消这两项制度,原因就是“免诉”和“收审”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极易被滥用。尽管当时有不少同志极力主张保留这两项制度,但最终还是被废止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重大进步。

  行使职权的同志往往会有一种惯性思维--认为自己的权力还不够大,希望扩张权力而少受点制约。举例来说,中央政法委下发了一个重要文件,做了十项规定,包括“进一步规范办案场所的设置”、“进一步规范讯问、询问工作”、“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看押工作”,等等,下面称为“十条禁令”。一些干警对这些规定不大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认为这也不准,那也不准,今后没法干了。有同志说:“现在我们是两头受气,一头是群众动不动就举报,另一头是上级动不动就追查,民警成了弱势群体。”我看这些说法未必正确。实际上,我国公安机关地位崇高,警察的权力相当大,甚至有不少特权。其他国家的警察哪有这么大的权力?要说我国的民警成了“弱势群体”,恐怕很难说得通。我们有必要对民警进行适应的引导,使大家都能正确对待这些规定。只有从严治警,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才能保持公安机关的纯洁性,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树立起真正的权威,否则是危险的。

  这个道理需要对民警讲清楚,纠正“弱势群体”之类不妥当的说法,使大家振作起精神,好好工作。

  二、当前公安执法中有哪些突出问题

  孟建柱同志就任公安部长后,在多次讲话中反复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新期待,从创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和完善执法制度等多方面入手,着力解决影响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如何评价公安机关的执法状况?

  就公安机关当前的执法状况而言,我看不能只讲一面话,而应该从两面讲,可以说人民群众是“既满意又不满意”。广大民警做了大量的艰苦工作,每年都有几百人英勇牺牲,数千人光荣负伤,在维护社会治安与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这些功绩老百姓看在眼里,记在心中,因此警察才得到了“人民的保护神,犯罪分子的克星”等美誉。但另一方面,警察在执法中确实还存在一些不公正的现象,这又引起了民众的不满和反感。讲两面话可能比较符合事实。

  那么,当前影响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的突出问题究竟有哪些?

  从各方面听到的反映来看,不同地区的情况各异,但有些是共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少数民警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例如巧立名目乱收费,随意设卡乱罚款,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甚至贪赃枉法。有的情节恶劣,受害人敢怒不敢言。

  二是少数民警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就乱办事”,这些顺口溜并非毫无根据的虚构。它严重背离了执法公正的原则。

  三是滥用强制措施,以拘代侦,甚至把证人和与案件无关的家属也抓起来;超期羁押屡纠屡犯;在羁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体罚虐待。不久前发生的“躲猫猫”事件引起民众的公愤,就是一起典型事例。

  四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往往因此造成冤假错案,冤枉无辜,或者把人打死打残。刑讯逼供有害无益,即使对于真正的罪犯,刑讯逼供也会使他极度反感,口服而心不服,甚至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有一个罪犯叫韩永恒,最初因一件小事被派出所抓进去,遭到毒打,打得他遍体鳞伤,遂决意报复,专打警察。后来组织了一个犯罪团伙,作案多起,杀死18人,又把被害人的眼珠子全部抠掉,极其残忍。韩被判死刑后,临刑前说:“我罪行严重,死而无憾,但我为什么会走到今天?你们是不是也应该总结一点经验教训。”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警察执法不当把他推向了犯罪的深渊。这起典型案例,发人深省。

 上述几个突出问题,有的是反复纠正而屡禁不止,影响很坏,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也伤害了警民关系。

  如果说,上述几个问题确实存在的话,那么,我们就应该想办法去解决。

  三、规范公安执法,转变侦查模式

  孟建柱同志就任公安部长后,很注意调查研究,很快就摸准了公安工作的现状和问题。他在多次讲话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路,都是针对影响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的突出问题,为此又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和办法,包括连续举办了六期县公安局长培训班,由部长和副部长亲自授课,与县局长面对面地交流,全国3000多名县局长接受了培训。这在建国以后还是第一次。

  孟部长的这些新思路和新办法,概括起来,就是认真抓好“三项建设”,强调“三个慎用”。“三项建设”是指:(一)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二)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三)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三个慎用”是指: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防止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孟部长指出:“要大力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树立良好警风,坚决防止发生刑讯逼供、滥用武器警械、滥用强制措施的问题。”

  我认为,孟部长提出的这些思路和办法,抓得准,很实际,很对路。“三项建设”和“三个慎用”是统一的整体,是为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这里,我想着重谈谈规范公安执法,转变传统侦查模式的问题。

  传统的侦查模式,其主要特征就是“以人找证”,过分注重口供在破案、定罪中的作用。当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通常的作法,是开展大面积拉网式排查,对众多涉嫌人员过筛子,逐一查证他们有没有作案时间和犯罪动机。一旦发现某人有犯罪嫌疑,尽管没有证据,先抓起来“突击审讯”,寄希望于迫使他交代,依靠口供来破案、定罪。

     有这样一起案例:改革开放初期,中美合资在山西省平朔县建了一个规模很大的露天煤矿。该矿曾发生一起美方工程师(美籍华人)被盗案,由于是一个美国人(假洋鬼子)被盗,失窃的财物又比较多,领导极为重视,调集省、地、县和矿区四级精兵强将43人,组成7个侦破小组,把与失主有来往的人、该地区有劣迹的人、发案时临时来矿的人都列入视野,对他们在案发两天前的活动进行拉网式排查,一口气摸出2100多人。经几轮筛选,涉嫌者逐步缩小到300人,再缩小为119人,最后剩下17人。对他们一个个审问,都不承认。后经指纹比对,全部排除。如此大面积拉网式排查,劳而无功,此时已过了将近一个月。于是又回到现场仔细检查,在写字台玻璃板下面发现了一个女人通信地址。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线索,顺滕摸瓜,才得知是这个女人的男朋友张国兴(北京市的一位汽车司机)到此作案,盗窃后又伪造了“抢劫”的假现场,试图把警察引向歧途。提取张的指纹同现场指纹比对,其左手中指与现场指纹的形状与特征完全吻合,后又在张的住处起获了被盗赃物。此案最后虽然侦破,但前面却走了一大段弯路。这个案例,算得上是传统侦查模式的典型。

  有些民警缺乏法制观念和证据意识,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后,往往采取“一训、二铐、三动刑”的审讯方法,务必“撬开他的铁嘴”!有的科所队长,更采取“民警动手,领导收场”的方法督办,教唆民警如何打人,说什么“打人的下半截不会出问题”;“橡皮警棍是好东西,用它去打人,既不伤筋,又不动骨,只要不留痕迹,就不怕他控告”。他们信奉“棒子底下出材料,后半夜里出战果”的逼供信经验,把刑讯逼供当成破案、立功的捷径。尽管中央和公安部三令五申不许刑讯逼供,法律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一些民警却置若网闻,照打不误,以致刑讯逼供成了久治不愈的顽症。

  需要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现有的某些规定,确有不妥之处,例如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条规定就不合情理。当事人是否“如实回答”,实际上是由讯问人员来判断。有些无辜者辩称自己没有犯罪,讯问人员出于先入为主的偏见,往往会认为他“不老实”。既然你不履行“如实回答”的义务,我就要强迫你回答。这时,第93条“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便成为诱发刑讯逼供的导因。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这一规定很可能会被取消,代之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对此,大家应该有思想准备。

  这种“以人找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存在明显的弊端,它不是重客观证据,而是偏重口供,把口供作为破案、定罪的突破口。它的要害,是警察先入为主地判定某人就是“罪犯”,认为你犯了罪还不老实交代,我就应该整治你,而且是理直气壮。整治的手段无奇不有,有的特别残忍,直接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的原则。在倡导法制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传统的侦查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时期办案的需要,越来越不能被广大民众所接受,甚至成为影响公安机关形象、阻碍侦查工作步入法制化和实现现代化的屏障。

  怎么办?在实行依法治国,倡导法制文明的今天,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也应当与时俱进。要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牢牢抓住公安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这三个事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问题,以更好地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要将侦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杜绝刑讯逼供;要充分利用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平台,迅速将“以人找证”的传统办案模式转变为“以证找人”的现代侦查模式。拘捕、审讯、破案都应该依靠客观证据,没有证据绝对不能只凭怀疑就抓人。要严格依据法定的程序办案,允许当事人申辩,不得污辱人格和对受审人员进行摧残。

  从现实的情况看,我们也具备了转变侦查模式的条件。这些年来,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随着电脑和网络的普及,在犯罪信息的采集、录入、共享、研判、应用等环节,已经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工作机制(像南通这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信息化进度更快),今后随着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强化,必将使这套机制更加健全,科学、规范、高效,从而实现“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效率”的目标。我们的取证能力和对证据的分析鉴别能力将会大大提高,侦察工作就会如虎添翼。

  孟部长提出“三项建设”,强调坚持“三个慎用”,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和要害。希望大家好好领会孟部长讲话的精神,用新的思路、新的办法打开公安工作的新局面,使侦查模式由“以人找证”迅速转向“以证找人”的现代版。新型侦查模式并不是不重视口供,而是要更加重视从现场发现的物证和其他客观证据。没有证据决不要轻率地抓人,审讯要以证据为依托,切实改变以往偏重口供的办案模式,坚持文明办案,杜绝刑讯逼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树立起警察的高大形象,重塑公安雄风!

  上述意见,只是一孔之见,不一定都对,仅供参考。

  谢谢大家耐心地听完了我的发言。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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