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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

法国警察制度 观察与思考

来源:常州日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4-11-10 15:46: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法国警察及司法制度概貌

法国警察体制实行垂直领导,警察与地方的关系是合作关系,不属地方领导。法国司法机构网络按照罪行轻重划分为三类:一是轻微犯罪,只进行罚款和教育训话,不必判刑;二是一般犯罪,量刑幅度是10年以下;三是重刑犯罪,刑期在10年以上,直至终身监禁。相应的重刑犯罪的审判法庭全国在每省设置一个,一般犯罪的审判法庭是181个,轻微犯罪的审判法庭是475个。全国固定的法官181个,相对应的有181个检察官,一旦有罪案发生,一般由司法警察介入调查,直接受检察官、法官的领导,协助他们开展调查和审判工作。

警察权是国家宪法赋予的,为公民的公众利益服务的,其权力行使的如何,要得到公民的评价,所以警察是属于公民的,不属于政府。虽然政府可以指挥、使用这支队伍,但其权力的行使要受到种种限制,对政府使用警察的行为正确与否不断地作出评价,对警察行为准则也有具体的规定。警察在侦办案件中的身份是协助检察官调查,收集犯罪证据,调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到检察官手里,案件就进入司法程序,检察官提起公诉,交由法官判决。司法警察虽然享有拘留人的权力,但决定权不在自己手里,必须要经过检察官的批准才可以,没有检察官的命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可侵犯,不能干涉的。

在法国,检察官和法官的身份受特殊保护,在政府更替时,警察的身份可能会改变或被撤换,但检察官和法官则不受政府更替的影响,属终身制,待遇也是最好的。国家法令还规定,其工作的调动,必须经过总统主持的最高司法委员会研究通过,并由总统签署命令才能调动,否则不能随便调换其工作。在法国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包括对公民住所的搜查,必须要有检察官的授权和命令,否则警察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并且这种权力也只有司法警察才可以行使。(待续)

法国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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