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布预警信息防范10类经济犯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呈现高发趋势,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因素。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的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商机”来牟取暴利。为了预防经济犯罪,自治区公安厅发布预警信息,警方提醒单位和群众特别注意防范以下10类经济犯罪活动:
伪造代金卡、代金券及银行卡骗取财物
一些商家印刷并出售大量代金卡、代金券,由于这些卡券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有价证券,在印刷和使用上缺少相关规定和必备的防伪标志,一些不法分子便乘隙而入,以伪造的代金卡、代金券诈骗商家货物或调换真币。节日期间,市民使用信用卡逐渐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在信用卡持有人刷卡消费或提款时窃取信用卡密码和资料,而后“克隆”银行卡消费、取现、转账。警察提示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注意现场环境,防止被人盗取信用卡密码资料。消费者在取得新办的银行卡后,务必在第一时间做好隐私保护措施。
提供虚假包车服务骗取定金或车费
一些不法分子骗取车费或所谓的定金,警察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轻信网上包车信息,不要乘坐低价黑车,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交通工具,购买正规车票。
使用假币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家交易繁忙之际使用假币,常常以小孩、老人、孕妇作掩护零星使用,使商家防不胜防。有的出租车司机,也会趁黑夜视线不清时用调包的方式骗取乘坐者的大额真币。
使用假发票
一些商家为了偷逃税款,要么不给消费者开发票,要么使用假发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向商家索要正式发票,对弄虚作假者应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
合同诈骗和网购诈骗
一种是不法分子以手中有紧俏商品为诱饵,诱使商家签订购销合同,骗取订金或货款后逃匿。另一种是不法分子在网上发布团购信息,以物美价廉为噱头吸引消费者参加,在消费者将定金或货款打入其指定账号后销声匿迹。对前一种骗局,企业经营者要保持清醒头脑,警惕“双簧”诈骗,如遇陌生单位主动委托代销并有买家上门大宗订货时,要通过工商等职能部门摸清对方底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经侦部门举报。避免陷入后一种骗局的关键,是市民在网上购物时,一定要通过正规网站进行,并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如支付宝等付款。
“专业贷款”骗局
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一些人急需资金的情况,发布各类“专业贷款”信息进行诈骗。一种是通过手机短信、网站发布小额无担保、无抵押贷款信息,要求受害人先将利息、手续费、信用保证金存入银行,然后以验证为由套取受害人账号、密码及身份证号码,或中途调包后再将钱取走。另一种是以帮助融资的名义骗取受害单位的考察费、公关费和佣金。警察提示广大市民切不可轻信手机短信、网站及社会上的小广告。单位若要融资,应找正规的投资公司商谈。
预付款骗局
目前,会员制、预付费优惠消费已在美容美发及休闲消费行业十分普遍,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行骗,开设此类场所骗取一定数额会员费、预付费后人去楼空。警察提示市民在缴费入会前到工商部门查询有关情况,在消费过程中应对经营者的经营实力跟踪考察了解,发现异常,及时处置。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
广大群众手中的闲置资金增多,有犯罪分子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警察提示广大群众要提高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性的认识,消除投机心理,以免上当受骗。
网络类非法集资
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招揽社会公众“投资”,借助网络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钱财。目前,网络类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网络传销、网络炒汇、炒股及销售基金、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网络类非法集资犯罪利用新手段和途径,犯罪实质及内涵并没有多大改变,但犯罪行为方式却完全颠覆了传统非法集资犯罪的模式。由于依托了网络,使得网络类非法集资犯罪成本低,蔓延速度快,相对于传统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式,作案手段更具隐蔽性,涉众型效应更明显,欺骗性更强,造成的危害更大。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以项目投资、委托理财、支付高息等为名,以高额返利、高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一要建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谨慎理性投资;二要选择合法投资渠道,对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项目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三要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判断识别能力。若投资时感觉自己无法识别实情,可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咨询和举报。
网站以收费、查询身份证信息为名实施经济犯罪
近期,“绝牛网”、“ip138”等网站对外提供收费查询身份证信息服务,且身份证信息已经从最初的核对身份证构成规则、身份证初始发证机关、姓名、出生年月等信息是否相符等内容升级至比对姓名、身份证号码并显示身份证照片等多项内容,由于该项收费业务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开放,且无需核实查询人员信息,不法分子极易通过此途径获取公民信息并用以实施信用卡诈骗、票据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
不法分子通过获取的身份证号码、姓名、身份证照片、身份证初始发证机关、身份证有效期等信息,再辅以“身份证复印件生成器”生成真实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利用真实信息制作假身份证等实施经济犯罪:一是通过假身份证件、申领材料等方式,或与中介、银行内部人员勾结等途径,骗领信用卡套现实施信用卡诈骗;二是冒领信用卡非法出售给不法分子,用以实施洗钱犯罪;三是通过虚假身份从银行处开立小额银行票据后实施票据诈骗;四是通过获取的公民信息以恶意透支、洗钱等名义实施电信诈骗,或通过发送虚假网银网站(页)链接等方式实施银行卡犯罪活动。
鉴于公民信息保护事关公民的权益,公安机关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力度,密切关注利用公民信息实施的违法犯罪行,掌握动态,严厉打击,深挖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增强公民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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