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警方提醒市民注意防范假币、银行卡等经济犯罪
在“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长沙市公安局组织全市经侦民警在人流密集的商场、车站、广场等场所摆设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接受人民群众法律咨询,受理案件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同时,长沙警方提醒市民注意防范多发性经济犯罪。
1、防范假币犯罪
目前我国尚未发现无法识别的所谓“高仿真”假币,不法分子用假币坑害群众,主要是利用群众的粗心大意,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并了解一些假币违法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是十分必要的。从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案件情况看,不法分子主要通过“找零”、购物、“调包”、购买高档商品并“调包”、“色诱调包”、“丢包”诈骗、“花边假币”诈骗等手段,利用假币牟利。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方式,如在婚丧嫁娶时用假币付“红包”,用假币偿还欠款等等。
2、防范银行卡犯罪
一是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明、工作证件及其复印件等;二是在消费结账时,要留意银行卡的去向,切忌将银行卡交给他人到自己视线以外的地方刷卡,谨防被盗取银行卡信息;三是在ATM机取款时,要注意观察现场环境,特别是取款机插卡口是否存在异常;四是在ATM、POS机等设备上输入密码时,要使用手或其他物品进行遮掩;五是不要滥用网上银行,或登陆不良网站,谨防被木马网页和程序盗取信息;六是洽谈生意时遇到对方要求办理、查验银行卡时,要十分警惕,做到卡不离手;七是使用网上银行时,要认真核对网站地址,避免登陆木马网页,泄露网银信息;八是不参与非法套现、洗钱等活动,谨防被不法分子窃取信息、伪造银行卡。
3、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一是摈弃“一夜暴富”心理。切勿相信所谓高回报、低风险的证券交易,特别是各类境外股权投资和理财产品,谨防上当受骗;二是加强对证券类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辨识能力;三是仔细甄别网站真伪,必要时可咨询证监部门或登陆其网站进行查询。尤其不要向不法分子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汇款;四是发现擅自发行股票、非法销售股票或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尽快向证监部门举报或到公安机关报案。
4、防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
当前,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蒙蔽广大群众。有的采取“傍名牌”手法,改变知名商标的文字偏旁、个别字母、图案细节;有的利用回收的真品包装材料装入假货、低档货;有的名烟、名酒、名表店以及知名商品专卖店将假货混杂在真品中销售;有的以网上代购、外贸尾单等名义推销假商品;有的注册400免费查询电话、防伪号码,或者大肆发布虚假广告,蒙蔽消费者。为有效防范假冒伪劣犯罪的侵害,公安机关提醒公众,注意以下防范措施,提高辨假识假能力,谨防上当受骗:一是注意辨假。要认清商标及相关注册信息,并且注意商品外包装,印刷是否清晰,色调是否纯正,批准文号是否规范。对存疑商品,可以登陆相关政府网站、企业门户网站查询;二是不贪便宜。要从正规渠道、规范门店购买商品,不要贪图小店、游商的所报低价,对价格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格外提高警惕。并且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共同维护和谐的社会环境;三是勇于维权。在购买商品时应索票、索证,留下消费凭据,发现可疑商品后,可将相关的物证,如发票、收据、商品内外包装、他人见证等,送相关政府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鉴定鉴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犯罪线索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5、防范传销犯罪
传销行为的主要特征: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6、防范加盟类合同诈骗犯罪
加盟类合同诈骗犯罪的一般表现形式:一是成立公司:不法分子事先踩点,在城市繁华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开办公司的场所,然后,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通过中介代办进行虚假注册成立公司,或者直接购买空壳公司。二是投放广告:通过电视、广告公司等途径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只需要1万至5万元就可让加盟群众“在家当老板”,每年的利润可达“数十万元”。委托加工回收的产品种类繁多,如节油器、圆珠笔、打火机、戒烟灵、节能灯、净水器、电热水龙头、气血循环机、空气净化器、手机充电器、生物蛋白酶、手工十字绣、燃油添加剂、节气燃气灶和汽车夜行宝等。三是签订合同:诱骗群众签订加工回收产品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陷阱,以定金、设备款、培训费、加盟费等名义骗取受害人钱财。四是拒收成品:加盟者将加工好的产品交回公司时,公司技术部人员往往以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为由少收甚至拒收产品。
7、防范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的规定,以下活动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保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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