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展销会陆续出现假币 警方提醒群众购物时需警惕
近日,海口市公安机关陆续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展销会上收到假币,数量有增多之势。由于冬季是海南的旅游旺季,大批北方游客如同候鸟,纷纷来海南过冬,商家也看准商机,在海南举办各类展销会,一些使用假币作案的违法犯罪人员也蠢蠢欲动,想趁机大捞一把。其主要作案手法为:
1、化整为零,多名成员携带少量假币以购物的形式使用假币,即使被识破就佯装成不知情的受害者以逃避打击;
2、互相掩护,看准商家忙碌的时候进行大宗购物,先用真币交给商家验钞,验完后,另一同伙以货不好或有急事为由要其收回真币,然后拿钱的同伙快速掉包成假币,再次要求交易,此时商家的收银员以为刚才已经验过,只是点点数额而不再细看造成损失;
3、使用假币作案的违法犯罪人员也租下展位,以卖商品的形式掉包顾客的真币;
4、伪装成找工者,被商家临时雇用为售货员或收银员,趁机掉包假币。
在此,海口警方提醒商家:首先,是要雇用信得过的临时售货人员,注意提醒雇用人员防范假币犯罪;其次,要准备验钞机,遵循只要是现金交易,就要验钞的原则,哪怕刚验过也要重新验;第三,安装视频装置,只要发现使用假币人员,及时报警,不管其是否是受害者;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识别假币的常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如果不慎收到假币要及时报警,切不可侥幸使用。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1条的1款规定: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72条规定: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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