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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慎用警力才能真正获得百姓的信赖和社会的安定           ★★★
慎用警力才能真正获得百姓的信赖和社会的安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6 8:43:44

 

    日前,《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由中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详细规定,体现了决策者对当前时局把握与处理的智慧。

  《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引人注目:对因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乃至开除等处分。

  这让人想起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处理瓮安事件时说的话:“事件背后深层次原因是……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一些干部作风粗暴,甚至随意动用警力,导致干群关系、警民关系紧张。”“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

       从贵州瓮安等群体性冲突事件看,肇因大同小异:一些基层组织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国企改制、矿产开发、劳资纠纷、农资购销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一遇到问题,就让警察打前阵,把群众推向地方政府的对立面,导致干群关系疏远。孟连事件发生后,对于为什么当地一些群众有事不找政府,而去找社会上的闲散人员的问题,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坦陈:“我们的县乡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到了如此地步,实在是伤心难过啊!”(7月24日《中国青年报》)

  为平息孟连事件,云南省公安厅厅长只身与群众对话,令人印象深刻。其实,慎用警力,依法规范警察权力,这既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对民众的保护,也是对公安机关与政府公信力的保护。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民事纠纷时,动辄动用警方强制力,极有可能激化矛盾,把原本简单的民事纠纷,转化为民众与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矛盾,这与在法治的轨道上平息社会纷争的追求背道而驰。

  严格规范警力使用,对滥用警力者施以行政处分非常重要,但如何区分违规使用警力,需要在警察权的具体行使过程中,详细界定与限制权力。世界上很多国家将警察分为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我国现阶段将二者合为一体。而将警察治安管理的行政权和刑事侦查的司法权,分割到两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则有利于警察权回归本位,从而更忠实履行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的职责。

  其次,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而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的情形是三者互相配合多于互相制约,应该在制度安排上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事实上,某些基层官员一味迷信警力,试图“速战速决”解决民事纠纷,只能是压制矛盾而不是解决矛盾,不仅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而且容易积累民怨,导致对警察和基层政府的信任危机。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惟有公正行使权力,慎用警力,才能真正获得百姓的信赖和社会的安定。否则,再多的警力也不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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