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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警察风光背后的三大不幸
    作者:吕萍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1

    轰动一时的佘祥林冤案调查又生变故,当年参办此案的民警潘余均在接受上级调查期间,于5月24日自杀身亡,并在死亡现场留下“我冤枉”的字样(5月27日《南方都市报》)。潘余均的死,是难承心头愧疚还是另有隐衷?众说纷纭。但就佘祥林冤案事件的当事角色而言,潘余均罪不至死。上有父母,下有妻儿的潘余均为何选择了这样的结果?这是值得我们所有人反思的问题。

    经历了河北聂树斌案、湖北佘祥林案和河南胥敬祥案掀起的舆论谴责浪潮后,警察声誉一再受损。而我说,遭受公共指责的中国警察,事实上也有三大不幸。

    在刑事诉讼中承载了太重的正义责任,这是其不幸之一。维护社会安定、实现正义,这确是警察的主要任务,但这并不仅仅是警察的任务。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审判,法律之所以设计了这么多繁琐的程序,目的之一就是要把“残次品”认真地挑拣出来。但可悲的是,在一些冤假错案中,我们的起诉、审判程序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可是,板子最终却大都打在了警察身上。

    担当了太多的社会责任和被赋予了太高的职业要求,这是其不幸之二。“让人民满意”,是我们警察的服务宗旨。但一项制度的设计注定不能照顾到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具体利益和要求,而我们反过来却要求制度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做到这一点,是否现实?“命案必破”的承诺是否符合科学规律?实际上,案件发生后,来自公众的舆论压力,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存在。关键是,理性的执法活动能否被这种非理性的力量所操控。在我们国家,一旦发生大案要案,警察面对的,不仅仅是查明案情真相的任务,更主要的是如何让百姓满意和让领导放心,以及保证“命案必破”的重大责任。重压之下,不择手段取证甚至制造冤假错案就不难理解了。但可悲的是,一旦出事,最后的账都是算在具体的执行者头上。

    拥有太大的执法权、太少的监督机制和太不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这是其不幸之三。权力是一匹烈马,操控得好,可以创造成果;操控不好,便会破坏已有的成果。如果警察的权力,像一匹野马,性子烈且没有马辔,骑在马上的人如何阻止得了它横冲直撞、任意践踏?一旦造成损失,我们的一贯做法是惩罚骑手,而不是驯化烈马和给马戴上笼头来牵制它。所以,当有的警察在老百姓面前飞扬跋扈的时候,他会叫嚣“我是警察我怕谁!”可当错案摆在面前时,他就成了被审查、追究的对象,地位和权利恐怕还不如普通被告人。这恐怕也是一种悲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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